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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五条解读,可以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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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10解释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回答了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以下简称《规定》)的一些问题。

问:为什么要修改《行政复议条例》?

答: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我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专利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02年7月,我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号文(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号文)签发了《行政复议法》号文。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2007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决定的种类等作出了新的详细规定。为落实《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专利行政纠纷中的作用,需要根据上位法的原则和规则,对条例进行修改,删除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规定,补充《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的新规定,以保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我局依法行使职权。

此外,原条例中引用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因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而有所调整,需要对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问:修订后的条例何时正式实施?

答:条例修订草案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结合公众意见进一步完善草案、评估制度完整性后,已向社会公布。修订后的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

问: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根据《专利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条文由原来的32条增加到35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扩大了专利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此次修改扩大了受案范围,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部分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为复审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提供了更多的救济渠道。

二是增加了专利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原规定第三条的基础上进行充实,增加了专利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新增加的职责是:办理共同请求的行政赔偿事项;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意见或建议。

第三,完善了专利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细化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关于申请、受理、决定程序、决定类型的规定,增加了指导和监督程序。根据这两部上位法的规定,我们完善了专利行政复议程序。主要调整包括: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维持、限期履行、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情形,并分别新增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四,删除了一些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比如原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如后颁布的《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规定,对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因此,本次修改删除了原条例第四条。103010第九条规定,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原条例第八条规定“涉及共有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复议”,限制了当事人的权利,不符合上位法的一般原则,故也予以删除。此外,《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行政复议法》弱化了这一点。同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相关文件精神,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应逐步由书面审理向书面审理、实地调查、听证等相结合的其他方式转变。通过完善程序来解决纠纷、制止纠纷。因此,删除了原条例第十八条“行政复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审理”的规定。

五是对《条例》中的法律术语进行了规范修改。103010及其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做了完整的表述。原条例简单描述为“复议”,修订后的条例统一描述为“行政复议”。同理,原规定中的审查决定改为审查请求的审查决定,无效宣告决定改为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申请人改为复议申请人,布图设计改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以上是本次法规修订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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