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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的版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何特殊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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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权法中,能够确定著作权作品和权利的范围尤为重要。其次,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很重要,也就是确定著作权的主体。版权所有权经常成为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毕竟涉及到人和利益的享受。因此,版权所有权具有特殊的甚至是最终的重要性。著作权法中有一系列条款,规定了合作创作、委托创作、职务创作、出售原创作品等不同情况下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是对于艺术作品来说,在实际操作中,各种情况都有复杂的问题。

例如,合作创作会涉及不同人的各种贡献,委托创作会涉及不同的委托意图和作品的各种用途,职务创作会涉及雇佣关系中双方错综复杂的决定作用,原作的转让会带来不同的后续有益效果。这些都会影响到版权归属的确定,或者至少是最终的权利划分或者利益分享的安排。因此,往往需要通过法院案例来做出判决。

在方法论上,艺术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确定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看,如:作品的创作过程、作品创作的外因、作品的使用、原作的转让、权利的转移以及其他法律的运作等。为了更加方便和明确,下面列举了所有需要确定艺术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可能情况,并依次分析了不同情况下应该或可能采取的做法。

光是作者的作品。

这是最简单的情况,所以适用最基本的原则,即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这里的“单独”有两层意思:一是作者只是一个人;第二,创作过程不依赖于外部条件。大多数艺术作品的创作都符合第一种含义。有意思的是,很多美术作品的创作并不符合第二种意思,但仍然不影响版权属于作者。这种情况与艺术创作(包括其他种类的创作)的双重职业有关,即既是一个自我封闭的职业,又常常需要被另一个职业包裹。

合作创作的艺术作品

国外很少有合作艺术作品的案例。但是在中国,不时可以看到几个人一起画一幅画,写一幅书法,或者你画我加,我画别的题目。如果可以视为合作,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归合作方共同所有;如果每个部分都可以单独使用,则作者单独享有著作权。有一种意见认为,能单独使用的就不是合作作品。这种文字和音乐作品似乎可以接受,但艺术作品,尤其是国画,似乎不能接受。而书法碑文,流派不同,看似可以划分,实则完全不可能。如何分享版权?也许作者在动笔之前根本不会考虑这个问题。但是问题迟早会出来的,还是讨论一下比较好,因为作品虽然不能分,但是权益是可以的。

委托艺术作品

委托就是别人委托的创作。与一般创作相比,委托艺术作品的特点是满足委托人的特定要求或满足委托人的特定需求。比如为邮票公司设计邮票,为书籍画插画,为公益广告画海报,为他人画肖像,为大厅、场馆做装饰壁画,为比赛、展览设计logos,为厂商设计商标等等。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果没有合同,版权属于受托人,也就是作者。其实既然是委托创作,版权的归属总是要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往往有更大的决定权。规定没有合同的版权归创作者所有,更多的意思是提醒委托人不要忘记签合同。在很多委托创作的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几乎肯定属于委托人,尤其是那些使用目的极其特定的作品。在著作权属于委托人的情况下,作者也保留精神权利,比如署名权。此外,作者还可以请求保留某些使用权,如翻拍委托作品、复制供选,或者收录在自己的作品汇编中。

应人们的邀请或要求创作的艺术作品。

这种创作也是一方要求的,但由于另一方没有具体要求,作品没有用于特定目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委托创作。即使对方提到了希望的内容和赠送画作的目的,恐怕也不能算是委托创作,因为后者需要更明确的委托定制意愿,往往还会附带付款安排。在这种情况下,版权似乎还是应该归作者所有,求画者只是获得了原作的所有权。因为对方是免费得到的,但对作者来说是一种“被动的馈赠”,情况和单纯的卖画不一样。因此,作者可以也应该对作品的后续使用有更多的限制性要求或权利保留。但这里不仅有发图的大度,还有不在乎版权的宽容。

原作已经售出的艺术作品

出售原作是所有权的商业转移。美术作品是作者需要大量出售原作的一类作品。恐怕第一个原因是卖画是主要收入来源,第二个原因是自己攒不下太多钱,第三个原因是卖了还可以再画画。根据著作权法,艺术作品原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该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也就是说,当原创作品被出售时,版权仍在作者手中,买方获得了原创作品的所有权,但不能以受版权限制的方式使用原创作品所承载的作品。只有一种例外,即艺术品原件的展示权由原件的所有者享有。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展出原作不侵犯作者作品的展出权。原作的所有权属于他人。即使作者仍然持有版权,如何行使是个问题。如果一个作者想要出版、复制或展览,这取决于原所有者的同意。不同意,财产权与著作权冲突,明确的私权与潜在或可能的公益冲突。我该怎么办?国外有一个惯例,原创作品的所有权和版权必须一起转让。无论是权利一分为二还是权利合二为一,既要让作者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又要让作品有朝一日为大众所见。国外有一个“作品使用权”的规定,就是原作出售后,作者可以有使用权。虽然本意是好的,但一方实施起来并不容易。另一个出售原作的例子是慈善义卖。虽然作者不拿钱,但是有人拿钱,就版权归属而言,情况应该和一般的出售或者拍卖是一样的。

收藏或捐赠的原创艺术作品

在这两种情况下,从最终结果来看,原作品的所有权是与aut分离的

是公益性收藏,例如由国家美术馆或会堂收藏,便有运作上的不同。与公益收藏相近的情况还有捐赠,例如将自己或先人的画作无偿捐献给国家。收藏和捐赠,一般要发给一个收藏或捐赠证书。但版权归属怎么办?既然法律规定版权当另说,就该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协议就收藏或捐赠后版权如何行使作出安排。无论如何,如果捐赠或被人收藏后大大限制或减少了作品的使用机会,于作者、收存者和公众都无益处。因此,也许应该尽量设法维持作品的可用状态或版权的活跃状态。无论权利归谁所有,都应当为其他方有利于推广作品的行为提供授权上的方便。在国外,几乎所有馆藏或美术图片中心收藏的美术作品,版权都在有关机构手中。这至少于作品的公共传播有利。

  信函形式的书法作品

  信函是私人之间信息的传递物。但手书的信函可以具有书法作品的价值。根据中国的版权法,书法作品属于美术作品。由于其性质,寄出的信函,原件所有权归收信人所有,内容应该归写信和收信人共有。但是,能否从版权的角度认为手书信函相当于一幅馈赠出去的美术作品的原件呢?如果信函内容一般,年代久远,书法上乘,似乎可以按美术作品对待。实际上,古代有些书法名帖原先就是信函。但是,近人信函,内容较私密,则无论书法水平, 首先应以信函对待,遵从与私人通信有关的规则,不能简单套用版权法的原则。所以,涉及信函的后续利用,要先谈信函再谈版权。换句话说,首先要双方同意信函可以是“作品”了,才可以谈版权上的使用。

  现代艺术作品

  无论什么形式的,都属于美术作品。在确定版权归属方面,现代艺术作品引起的问题,也许更多是在作者的认定上。版权一般归作者所有。如果作者认定出现模糊,确定版权归属也就产生问题。例如,一些需要较复杂的大型工艺制作的现代艺术作品,特别是动用声光电和大宗材料的,需要多人多工种多工序参与。这些也为作品的形成作出贡献的人是否也算作者呢?再例如,通过计算机创作的绘画,使用数码技术制作的平面或立体艺术作品,作者是程序人员还是操作人员呢?国外有用白布将整座建筑包裹起来形成的立体“雕塑”,作者可以是设计者,但版权与建筑的所有者无关么?行为艺术作品的作者是构思者还是请来作出行为的人呢?

  职务创作的美术作品

  职务创作有两个含义,一是作为在职人员创作,二是作为工作任务创作。这两种情况往往混在一起,因为不大可能有不承担任何工作任务的在职人员。能分开的,恐怕是在职人员在工作任务内或在工作任务外进行的创作。在后一种情况下,即使创作中利用了雇主的资源,恐怕也不能算作职务创作。职务创作的作品,版权法规定版权归作者所有,用人单位有权优先使用。按道理,既然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下产生的作品,版权归属应当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实际上,具体到美术作品,真正属于职务创作的一般都是带有特定功能的东西,如广告设计、装潢设计、舞美设计、服装设计、装帧设计和网站页面设计等。这些作品即使规定版权归用人单位也无妨。而真正遇到完全体现作者个人特点的作品,如绘画或书法等,首先的问题倒是,它们为什么也能在职务关系中创作?

  去世作者的美术作品

  作者去世后,其创作的美术作品的版权,应当按照有关继承的法律确定归属。在此之前,会先涉及作品原件财产权的分割。为避免行使版权与行使财产权发生冲突,有必要尽可能使版权跟着作品原件走,这有利于作品的利用,从而有利于更好实现作品的经济文化价值。基于同样的考虑,作为遗产的美术作品,其版权的各项权利也不宜再分割,因为这不影响版权收益的分割。避免财产权与版权的分离,不仅于作品的使用更方便,同时也是出于现实考虑

  派生的美术作品

  根据已有的美术作品,经过增加、减少、变形、变色、换手法、再拼装,产生异样的效果,可以构成新的美术作品,在版权法中作为派生作品或演绎作品受到与原作同样的保护。派生的美术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条件是行使版权不得侵犯原作的版权。这里的问题是,进行派生创作之前是否需要原作作者的授权。也许可以说,演绎创作是一种文化实践和艺术尝试,本身应该可以自由进行。只有付诸商业使用,才会发生版权问题。尊重原作的版权,还涉及注明出处,但美术作品的性质决定不可能在画面上加注说明。好在被演绎的,多是名作,公众一看便知道。

  实用美术作品

  现在更多称实用艺术作品。其特点是作为实用器物的艺术装饰部分。这个部分可以很复杂,甚至达到喧宾夺主的程度,也可以很简单,仅仅起到外观设计的作用。如果按一般作品对待,版权自然归作者所有。但是,因为与实用器物结合在一起,在生成方式和制作数量上带有产品的特点,其创作也许是厂商内部工序,因而是一项职务活动。如果这样,雇主会要求将版权归自己所有。若创作者是设计公司的雇员,版权也会被要求归公司所有。

  工艺美术作品

  这类作品的特点在于其制作本身是一种工艺性的美术活动,或以追求美术效果为目的的工艺活动。与实用美术作品不同的是,它没有实用性或实用性很低,而艺术观赏性要高得多。其实,工艺美术作品,本来应该指手工制作的东西,即手工艺术品。非手工或低手工的,应该称作工艺美术产品或制品。从版权上讲,用机器批量生产的制品能否构成作品是有疑问的。工艺美术作品或手工艺术品,其版权归属会因创作的组织方式不同而异。由厂商组织的,版权可能会归它所有;由创作者个人进行的,则归个人所有。创作的组织方式,会因使用的材料不同而异。使用贵重材料的,个人无法负担,多由厂商组织,设计师和工艺师便成为雇员。创作出的作品,不仅原件财产权归雇主,版权也会归雇主。如果版权归个人所有,还要确定设计师和工艺师之间如何分享的问题。

  作为法人作品的美术作品

  版权法中有法人作品一类。既然是法人作品,版权无疑归法人所有,问题在确定何为法人作品。按照版权法,反映法人意志并由法人对内容负责的作品是法人作品。具体到美术作品,可能有法人美术作品么?答案是肯定的。货币图案、国徽图案和各种机构的标记都是法人作品。其实,标准 像也是一种法人作品。法人不能创作,只能主持和审定创作。在他人主持或审定之下进行的,也许应当称作“制作”或“操作”,而不是创作。实际上,在委托创作的情况下,如果委托方是法人,对“创作”的要求又非常详细具体,最后便可能导致类似法人作品的东西,版权归属也需重新考虑。

  总之,确定美术作品的版权归属,不仅是法律如何规定的问题,更多情况下是当事人怎样商定的问题。法律规定只是原则性、概括性或指导性的,甚至是选择性的。例如,即使法律规定版权归雇员或受委托方,现实生活中也可能归雇主或委托方,反之亦然。法律有强硬的决定作用,但市场有最终的决定作用。然而,作品的质量却能影响市场的天平。所以,美术工作者和艺术家应始终以作品的质量为本钱,学会将自己的智力优势转换成为市场优势,在确定版权归属的过程中,为自己争得更佳的权利划分或利益分享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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