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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家工商总局综合推进工作

关于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工商业企业竹字[202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公平市场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郭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21年推进简报《关于放管服改革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重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发〔2021〕30号),开始自2021年3月1日起,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将在全国全面实施,就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便利市场主体退出,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充分认识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意义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自2014年3月1日起,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全面实施。通过改革,权力回归市场和市场主体,大大降低了企业设立门槛,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投资热情,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虽然市场准入高效便捷,但退出渠道仍不畅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企业注销登记手续繁琐、耗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机制的效率。

2015年以来,部分地方开展了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让有真实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速便捷地退出市场,重新整合资源,享受商事制度改革红利。企业的简单注销,有利于提高市场退出效率,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这将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的退出成本。对进一步提高政府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重要意义,本着“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对未开办企业和无负债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以及风险控制”。 要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按照条件适宜、程序简单的要求注销北京公司材料,创新登记方式,提高登记效率;公开企业简单注销登记的申请条件、登记程序、审查要求和审查期限,优化登记流程;强化企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加强社会监督,确保交易安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规范简单的注销行为,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服务

(一)明确适用范围,尊重企业自主权。

落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改革要求,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主权,处理取得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为非开办业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非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已经完成债权债务清偿(以下简称无债权债务)的,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自行决定取消程序或简化取消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录的;拥有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质押或抵押的动产;正在立案侦查或者行政执法、司法协助、行政处罚等案件的;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注销登记;已终止简易注销程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需要经批准方可撤销登记的;其他简单注销企业的情况不适用。

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相关企业清算组和企业管理人可以持有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程序终止裁定或者破产程序终止裁定向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原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二)简化注册程序,提高注册效率。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首先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栏目,主动向社会公开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全体投资者的承诺等信息(已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除外)。强制清算和破产程序结束)),公告期为45天。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同级。公告期内,相关利益主体和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栏目下的“异议信息”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说明理由。公告期届满后,企业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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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企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将全体投资者作出的解散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及其确认的清算报告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者签署的《包括全体投资者解散和注销公司的决定》,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等。 全体投资者承诺书(见附件1)。申请简单注销时,公司只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联席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全体投资者承诺书》(强制清算结束)。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止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已终止破产程序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止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集团备案证明、公告刊登报样等资料(企业再融资规范)注册申请文件和企业登记报送材料规范(2015年版)已相应修改)(见附件2)。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进行查询检查。对不适用简易注销限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公告期内募集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企业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三)明确各方责任,维护合法权益。

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方案、所有投资者承诺和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全体投资者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在简单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注销登记,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可以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相应权利。

对于恶意利用企业简化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者追偿其相应的民事责任。投资者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组织保障,确保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明确职责分工,注意加强与法院、检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抓好结合工作,确保各项措施改革。有序发展,扎根。

(二)完善制度和措施。

在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改革的地方,要做好改革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和跟踪调查,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和工作在本指南的框架下及时处理。尚未启动试点的,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制定企业简易注销的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编制企业简易注销通知书、办理指南等材料。

(三)加强实施保证。

各地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及时改造升级企业登记业务系统软件,增加简易注销和简易注销限制自动提醒功能,完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应功能,做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公司信息共享工作,有效加强了网络化运营环境、办公设备、经办人员、资金保障,为实施简易企业注销登记提供了保障。

(四)开展业务培训。

各地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业务培训,帮助相关人员了解企业简单注销的含义,全面掌握具体的改革规定、材料规范、内部工作流程注销北京公司材料,并进行操作熟练注册该软件,为改革的全面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注意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进行宣传解读,提高政策意识和社会参与度。引导公众充分认识自主选择企业简单注销所带来的便利和相应责任,及时回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的良好氛围,支持、参与改革。

请各地按照《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后发),做好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业登记业务系统软件的改造升级工作,确保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全面实施本指南。对实施简易企业注销登记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收集汇总并报告总局企业登记局。

附件:1.全体投资者承诺书

2.公司注册申请文件规范和商业登记提交规范(2015年版)修订部分

国家工商总局

2021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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