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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修订《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

京商总部[202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厅、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首都战略定位,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和其他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5]4号) 25)和《北京市财政税收优惠等优惠政策》按照《关于政策性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5〕1011号)精神,《关于鼓励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若干规定的办法》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京商字[2009]351号)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发改委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统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21 年 3 月 2 日

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京政发[2009]15号,简称《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地区总部认可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成为地区总部:

1.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

2.具备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管理公司

(1)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4亿美元。

(2)中国母公司实收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公司不少于3家;或投资或境内外授权管理公司不少于6家。

(3)management 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4)是母公司在中国唯一的最高管理机构。

(5)对于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根据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管理公司是指为母公司及关联公司投资的企业提供管理、决策、研发、资金管理、物流、销售、策划、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

(二)市商业委员会负责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的确定。审核应在公司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认可的决定,被认可公司出具确认证书。

(三)申请区域总部认定,需向市商务委提交以下材料:

1.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并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授权文件及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简历及相应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为复印件) );

4.母公司的资信证明、注册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母公司在华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6.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7.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

除规定为复印件的材料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交原件。

二、补贴和奖励

(一) 2009年1月1日后注册在北京或新迁至北京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实收资本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元,补贴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补贴800万元;实收资本10亿元(含10亿元)为元以上),补助1000万元。补贴按3年40%、30%、30%的比例分配。

对一次性增资达到规定水平的地区总部,按相应标准给予差额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公认的区域总部,从2009年开始,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含1亿元)至5亿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财政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50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首次10亿元(含10亿元),给予一次性财务奖励100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按40%、30%比例分配,并在三年内达到 30%。

(三)在北京注册或2009年1月1日后新迁至北京的地区总部及其研发中心,可享受一次性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补贴。对于办公面积,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享受补贴的地区总部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办公场所用途5年内,违反上述规定的,退还已收到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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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2009年1月1日起,以市政府名义对地区总部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50万元,奖励政策从次年开始地区总部认定后连续3年执行。

所得奖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在北京新注册或新迁至北京地区总部租用写字楼的,连续3年租金补贴北京投资公司注册条件,第一年30%的年租金,第二年的年租金20 %,第三年补贴年租金的10%,最大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所租用写字楼不得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退还已获得的补助。本款由区政府执行。

(六)本条所涉及的补贴和奖励每年兑现一次,由所在区全额兑现。一、部分所需资金由市级和市级各占50%,承担部分由区以系统结算方式补贴;第三款所需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从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第四款由市财政通过系统结算方式给予补助;第五款所需资金由区承担。超过地区总部当年对当地的贡献总额。

市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贴奖励兑现审核办法,负责上述补贴奖励工作的协调实施,并牵头落实对外服务窗口。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1月1日至3月20日向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区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并于每年4月10日前报市商务委员会。市商务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进行审查,报市政府批准。

三、人才介绍与奖励

(一)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市急需的硕士及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高级管理人员45周岁以下 区域总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员可申请引进人才;聘用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学历人员职称以上,可向地区总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处申请《北京工作居住证》。

(二)地区总部聘用外籍人员在本市工作,地区总部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三) 连续两年以上在地区总部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同等职务的,按照《北京市政府关于引进高级人才和奖励管理条例》的规定(京政办发[2005]18号)及相关规定享受奖励政策。

四、人流

(一)区域总部外籍人员凭市商务委确认函、单位登记证、单位出具的函件等相关证明,可享受多次出入境便利。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地区总部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如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可申请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F字签证,多次入境;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如部门经理可申请申请有效期不超过3年的F签证,每年多次入境有效;一般外籍员工可申请多次入境不超过一年的F签证。外籍配偶和18岁以下子女上述外国人可申请与上述人员相同的期限F签证。

受地区总部邀请持其他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北京投资公司注册条件,可根据自身需要,按上述办理条件申请F字签证。

地区总部的外国人急需短期来华。未到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的,应持市商务委出具的证明函、邀请单位的证明函,并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办理外国人口岸签证。索取所需材料并申请口岸签证。

(二)地区总部外籍人士需在京永久居住,凭市商务委确认函,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地区总部法人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申请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居留证;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如部门经理可申请4年以上外国人无有效期居留许可;一般外籍员工可申请有效期不超过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上述外国人的外籍配偶和18岁以下子女可以申请与上述人员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上述居留许可不得超过护照有效期。

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地区总部中国内地员工因业务需要赴港澳地区的,可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业务签注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多次出入境;对于因公务需要赴台旅游的地区总部大陆员工,如获批赴台项目及经省、市台办授权的业务入境许可公安部将优先办理《大陆居民来台往来证》及商务签注。

(四)市公安局负责受理上述人员的出入境签证、居留、台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五、《若干规定》涉及的外汇管理部门、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和有关地区,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区总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市商务委负责提供便民政策的协调实施。

六、《若干规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委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此前印发的《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京商字[2009]3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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