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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怎么交增值税? —— 不同展业模式的VAT税目适用探索

税负是商业保理公司运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其商业模式的可持续发展。在商业保理行业增值税计算政策不明确的背景下,我们尝试遵循“税收中性”和“实质征税”的原则,对不同保理业务模式下增值税项目的适用进行了初步探讨。

增值税综合改革后,不同的增值税计算方式直接对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成本产生重大影响。但是,商业保理行业增值税计算政策尚未明确,导致商业保理企业在此过程中的税负缺乏准确预期,面临税负不确定带来的经营风险。对于某些形式的商业保理,增值税计算政策直接关系到其商业模式的可持续性。

在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和商业保理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的政策背景下,如遵循税法基本原则、确保税源不流失等,针对行业特点和具体业务发展,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应用将极大地促进整个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使保理行业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什么是商业保理?

保理,诞生于传统的商业代理活动,早已成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融资结算方式。作为与经济周期背道而驰的贸易融资工具,保理业务目前越来越受到市场的关注。

与银行保理不同,我国商业保理起步较晚。 2009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健康发展的意见》。 《信用销售法》(商知发[2009]88号)鼓励信用销售,并首次提出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试点。 2012年,随着商务部印发《关于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字函[2012]419号),商业保理在政策上得到更大的认可和支持,加快发展。在快车道上,天津、上海、深圳、广州、珠海、重庆等地相继出台管理办法,规范本地和外资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和经营。 2021年前后,商业保理公司在全国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保理行业蓬勃发展。以深圳前海保税区为例,注册商业保理公司数量逐年翻番。截至2021年12月31日,在深圳前海自贸区注册的商业保理公司有6,083家,占全国商业保理公司总数。保理公司注册总数为72.42%。

目前,商业保理公司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管,部分地区已划归当地金融机构管辖。

传统保理业务与创新发展

传统的商业保理业务涉及保理申请人(包括基础交易债权人或合法转让的应收账款的继任债权人等,即供应商)对抗债务人(基础交易债务人、逆向保理核心企业(即买方)享有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为保理申请人提供以下部分或全部服务:应收账款子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融资在传统的保理业务中,对于有融资需求的保理申请人,商业保理公司通常在应收账款转移但不转移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如银行贷款等)。未真正售罄 为保理申请人提供应收账款预付款融资s.

近年来,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应用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1年)》 》等文件显示,在国家鼓励供应链融资创新的背景下,商业保理业务模式在传统保理业务模式的基础上更加多元化。其中,通过从保理申请人处买断应收账款,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地转售给银行、信托、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第三方受让方”)以获取应收账款。应收账款买卖差价收入成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这种创新的保理模式以应收账款先买后卖为核心业务。一方面,可以帮助保理申请人快速、最大程度地筹集资金(应收账款的销售价格往往明显高于传统模式下,销售保理应收账款预付款融资金额是不真实的) ),另一方面有利于盘活商业保理公司无追索权收购的存量资产,拓宽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真实的卖出交易中,由于第三方受让方看重的是核心公司应收账款的偿付能力而非保理申请人或商业保理公司的融资偿还能力,融资价格反映了核心公司的市场信用水平因此,这种创新的保理模式降低了商业保理公司的融资成本,同时使作为中小型保理企业的保理申请人能够以接近核心企业市场融资价格的较低成本整合资金。#p#分页标题#e#

增值税改革后,商业保理如何缴纳增值税?

在商业保理企业和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通知》(财税) 〔2021〕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发布实施,商业保理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也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增值税改革前,商业保理公司以传统融资保理取得的预付款融资利息收入为基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部分地区对差额征税,即传统融资保理的营业收入。业务按照“金融业——贷款”税目征收营业税,应税营业额为商业保理公司报告期内取得的提前还款融资利息收入减去支付的贷款利息后的余额。金融机构,如深圳前海,增值税改革后,商业保理业务将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由于属于新兴行业,保理业务不断创新,国家尚未出台相关规定确保企业的增值税缴纳方式,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允许商业保理公司缴纳增值税根据“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差异,部分主管税务机关仍要求商业保理公司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全额缴纳增值税。传统保理业务需求。 目前,商业保理业务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缴纳增值税,或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全额缴纳增值税,已成为一种影响整个行业运营成本和盈利模式的重大问题。

商业保理业务增值税差异征税或全额征税本质上是一个税目申请问题,税目申请问题必须回到企业本身的业务实质层面进行分析。任何一刀切的做法显然不符合我国税法坚持“税收中立”和“实质征税”的原则。只有根据保理业务模式区分适用的增值税税目和计算方法,才能有利于保理行业自身的健康发展,以及保理行业作为中小企业融资媒介的持续利用。 .

关于增值税项目适用的建议

现阶段市场上常用的商业保理业务模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一)有货证权保理融资;(二)无货计)买断保理:(三)坏账担保保理。下面我们分析不同商业模式的业务特点,并对增值税项目的适用提出建议。

发展业务模式一:保理融资有追索权(本文简称“传统保理业务”)

业务功能

根据商业保理公司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力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有权要求保理申请人回购或逆向转让应收账款,并要求保理申请人返还商业保险 对于公司支付的保理融资资金,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保理有追索权是指保理申请人在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的前提下,向商业保理公司申请发行保理融资(即上述“应收账款”)预付款”),商业保理公司为应收账款提供分账管理和应收账款催收等服务。但是,无论应收账款因任何原因无法收回,商业保理公司通常有权要求保理申请人回购应收账款,或要求其偿还商业保理公司已支付的保理融资本金及发生的利息或与利息相关的费用。评估保理申请人的信用风险,它将提供一个事实以转让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保理申请人提供融资并收取保函。融资利息和交易保理服务费(如有),但商业保理公司不承担收回应收账款的风险。

商业保理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通常会要求保理申请人提供担保或其他担保措施,以确保其保理融资收回的确定性。此外,债务人到期直接向商业保理公司清偿应收账款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将余额转给保理申请人。融资资金本金及产生的利息或与利息相关的费用后的余额,以及保理服务费(如有)。债务人到期仍支付保理申请人应收账款的,保理申请人应当按照保理合同约定向商业保理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本息。

业务实质和适用税项建议

虽然应收账款的收回有助于商业保理公司收回保理融资的本息,但商业保理公司不承担该模式下收回应收账款的风险,保理申请人应承担转回/回购的义务应收账款,对商业保理公司支付的保理融资本息承担刚性偿还义务。为履行其对保理融资本息的刚性还款义务北京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条件,保理申请人除了应收账款的转让和转回/回购承诺外,往往还向商业保理公司提供进一步的担保措施。可见,该模式的实质是商业保理公司向保理申请人提供应收账款转让作为主要的还款和资金保护方式,商业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更接近于保护为收回保理融资本息的一种转移担保措施,而不是实际出售应收账款,通常伴随应收账款转回/回购条款。

对于这种保理业务模式,它可以区分其业务发展过程并总结适用于增值税税目的不同业务活动:

(1)关于保理融资基金的发行,36号文及《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40号) ,以下简称“140”“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规定的“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以保理融资收取的保理融资本金、利息和利息收入的总额为依据。保理申请人的商业保理公司,总金额为6%。将征收增值税。

(2)如果商业保理公司提供保理融资,同时为保理申请人提供应收账款子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应收账款的交易管理服务并单独记账,该服务受《财务36号文规定的“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税目,以实际交易服务费作为销售额,全额征收6%的增值税。

展会业务模式2:应收账款无追索权的买断保理(本文简称“保理业务创新发展”)

业务功能

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买断保理是指商业保理公司从保理申请人处购买应收账款后,由商业保理公司对债务人不遵守基本合同的行为承担责任,还款的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全额。在成熟的保理市场中,一般而言,无追索权保理是以应收账款不存在商业纠纷为前提。保理公司仍对保理申请人享有追索权,属于“无追索权例外”。可见,无追索权保理模式是相对于保理申请人回购应收账款的豁免。确切地说,商业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享有有限追索权,而有限追索权是根据保理行业惯例确立的。其实质是保理申请人就应收账款销售存在缺陷承担卖方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销售者“产品三包”)。因此,商业保理公司享有的有限追索权并不影响该模式下应收账款“出售”或“真实出售”的实质定义。

在现阶段的实际运作中,商业保理公司根据核心公司的逆向信用干预和核心公司对目标应收账款的审查、确认和强信用干预(例如,集团公司承诺加入债务、共同清偿子公司应付账款或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前提,公开保理方式(也称为显式保理,即叙利亚)是采纳。在做保理业务时,应立即通知核心公司应收账款的转移),应收账款可收回金额的不确定性风险相对较小,因此商业保理公司以较高的折现率收购应收账款在商业上是合理的。这些保理业务模式不同于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主要基于保理申请人的信用评估,大多由核心企业发起,利用核心企业信用支付商业应收账款的购买价款。保理公司。其基础称为“逆向保理”,后者称为“正向保理”。

业务实质和适用税项建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企业在商品和服务贸易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归类为“金融资产”。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明确的行为定义和处理意见,但会计准则下的“金融资产转移”是否对应36号文和140号文要求“金融产品转让”?由于“金融产品”在税法层面的外延尚未明确,各地税务机关对于该模式下保理业务是否适用于“金融产品转让”税目存在不同理解。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认为保理业务模式构成“金融“商品转让”,部分地区认为应适用“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应收账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税法原则》不应征收增值税。

从“实质征税”和“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笔者认为对应收账款实际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收入征收增值税更符合价值原则。 - 增值税征收。为此,在现行税法框架下,提出以下征税建议:

方案一:将应收账款视为金融商品,其流通或持有到期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和“金融商品持有到期”税目征收。

36号文规定,“金融产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商品期货等金融产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产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信托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理财产品。以及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140号文进一步规定北京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条件,“纳税人购买的基金、信托、理财产品和其他持有至到期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属于“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房地产票据”(财税[2021]36号) )第1条(五)第4条指的是金融产品的转让。”我们认为,这种模式下的应收账款转让虽然不是上条明确列出的情况,但应该比较清楚应收款项应定义为“其他金融产品”的一种,到期时的转让和持有两种行为,按“金融产品的转让”划分不同的税种,适用和“因金融产品而持有”。将征收增值税。

如前所述,商业保理公司将购买的应收账款出售给第三方受让人,并获得应收账款转让价差的收益,因为其从事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销售。业务目标。对于商业保理公司来说,理想的情况是应收账款的售价低于其买入价,但实际上,由于卖出时间是在买入时,如果应收账款到期后市场利率上升购买后,商业保理公司可能获得价差缩小甚至价格倒挂,即商业保理公司需要承担应收账款债权投资亏损的风险。因此,将这些应收账款的出售视为金融产品的转移,符合该模型下保理交易的本质。

为了更清楚地显示保理业务模式中“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和“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移”税目的区别,试分析下表:

通过上表的对比,笔者了解到,在这种模式下的保理交易中,以“金融商品转移”为基础征收增值税更为合理。具体分析及建议如下:

首先,买断链接。在保理申请人向商业保理公司转移应收账款过程中,保理申请人已根据保理申请人预期收到应收账款金额的行业和服务类型缴纳增值税,以提供基本的应收账款。交易服务;为提前收回未来应收账款,将应收账款贴现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不产生任何增值收益。反之,转让将导致应收账款资产的损失。人们不必缴纳增值税。

其次,抛售环节。商业保理公司在应收账款转让后继续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第三方受让方的,应收账款所有权转移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财务服务-金融产品转让”适用。 “对于税目,销售价格与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为销售额和计税基础,按6%征收增值税。

第三,持有成熟度链接。商业保理公司在收到转让款后最终未将应收账款出售并持有至到期的,商业保理公司向债务人收回应收账款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予收回或根据不同情况计算。征收增值税:如果应收账款的收取定义为非保本收入,商业保理公司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应征收增值税;应收账款金额确定并获得核心企业强信用干预,视为保本收入的,对应收账款征收所得适用“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应收账款,收回应收账款的收入从应收账款的购入价款中扣除。差额是销售额和计税基础,按6%征收增值税。

场景二:将应收账款收购视为贷款服务,适用“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

如前所述,贷款服务与金融产品转移之间存在显着差异。因此,该模式下的应收账款贴现收购不应视为商业保理公司向保理申请人提供贷款。但是,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保理融资业务模式确定商业保理公司向保理申请人提供资金应视为贷款,我们建议商业保理公司在保理期间持有应收账款。期间收入为销售收入,按6%征收增值税。其中,持有期收益(V)按以下公式计算:

V=((应收账款原值-商业保理公司收购价)×(商业保理公司出售日-商业保理公司购买日))/(应收账款到期日-商业保理公司购买日) )

如果商业保理公司持有应收账款但尚未出售,则将上述公式中的“商业保理公司出售日期”替换为“应收账款到期日”。

商业模式三:坏账担保保理服务

业务功能

商业保理公司除了提供保理资金外,还可以为保理申请人提供应收账款子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坏账担保(或称为“买方信用风险担保”)服务。该业务的实质是商业保理公司在其核定的担保金额范围内向保理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以支付债务人的到期款项,并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如果债务人未能支付按基本交易合同规定按时足额 应收账款,预付保理申请人。

业务实质和适用税项建议

商业保理公司提供应收账款分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根据36号文的规定,商业保理公司应申请“金融服务-直收金融服务”纳税项,按实际取得的保理服务费,在销售税款的基础上加征6%的增值税。

总结

随着商业保理业务模式的日益多样化,以及每种保理业务模式的商业和法律性质各不相同,商业保理业务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不再可能全面、真实地应用单一的计算方法。考虑商业活动中交易的性质。根据保理业务模式划分适用增值税项目和计算方法,更符合我国税法一贯坚持的“税收中立”和“实质征税”原则。

通过这篇文章,我想和大家一起探讨商业保理行业的增值税计算方法,希望能够帮助商业保理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大型企业,激活基层经济活力。

注释

[1]《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第2条规定:“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金融资产而形成另一方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派对。”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以下条件:(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条规定:“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移或交付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转让方)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一方(转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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