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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以离岸方式经营的税务简介

香港是亚洲的国际大都会,也是国际贸易的重要港口。香港拥有优良的法律基础、严密的法治、严密的司法公正,深受世界信赖。

香港可以成为国际商业、贸易和金融中心。除了上述主要原因外,其他原因还包括香港完善的海陆空交通设施,发达的国际信息流通网络,以及多元化和优良的金融和银行服务。等待。此外,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在香港经营业务和设立公司的成本相对较低,手续简单方便。世界各地的人(包括自然人和企业法人)都可以在香港注册设立公司,在香港发展和经营国际业务。

1.

香港的税制

香港税制简单,税率低。此外,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对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产生的利润征税。也就是说,只有在香港产生或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需缴纳利得税。简而言之,任何在香港做生意但其利润来自香港以外地方的人北京注册离岸公司,都不必就在香港的利润纳税。

香港税制有利于任何国际人士(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在香港注册设立公司,并以离岸经营的形式开展一切合法的国际贸易和商业活动。离岸业务所得收入无需缴纳香港利得税,即离岸业务免税。

香港税法一直允许经营香港公司的离岸经营收入免税,但香港税务局仍会仔细、严格审查离岸经营免税的申请,以防止逃税。

2.

离岸收入免税申请条件

综合分析香港税法、香港税务局的税务指引和法院的历史案例,香港公司必须满足以下经营条件才能申请离岸收入免税:

(1)

公司未在香港设立任何办事处、营业场所或商业机构(不包括注册地址);

(2)

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包括董事会,均位于香港境外;

(3)

公司所有业务活动均在香港境外进行;

(4)

公司所有商业合同均在香港境外谈判、谈判和执行,所有销售和采购文件均在香港境外准备;

(5)

公司在香港没有经营仓库来存放公司的产品;

(6)

本公司未聘请任何员工或委任任何代理人在香港开展任何商业活动或业务运营。

如果公司的商业模式完全符合上述条件,您可以考虑申请免征香港利得税的离岸业务收入。在这种离岸业务模式下,即使公司与香港的供应商和客户有业务往来或交易,只要交易不是在香港谈判和签署,交易只能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沟通完成海外。此类交易的收入不影响公司的离岸业务免税计划。

3.

香港与其他税务管辖区之间的双重征税协议

近年来,香港与多个税务管辖区签署了全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这种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可以减少或消除由于不同税收管辖区的税收权利重叠而导致的自然人或公司法人。由此产生的双重征税。

目前与香港签订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国家包括中国大陆、比利时、卢森堡、泰国和越南。目前北京注册离岸公司,香港也在与柬埔寨、塞浦路斯、德国和挪威等多个国家/地区谈判协议。

企业必须特别注意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中的两个条款:【常设机构】和【信息交流】。首先,企业需要注意相关条款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因为缔约一方的企业如果通过设在对方的常设机构在对方开展业务,其利润可以在另一方,但将在该另一方征税。此类利润中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部分是有限的。相关【信息交换】条款规定,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与实施双重征税协定条款有关的可预见信息,或与实施双方各自国内法有关的信息,以征收关税。双重征税协定中涉及的税项。信息,但仅限于根据这些法律征税与双重征税协议不冲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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