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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进京施工实行档案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1]595号) (发

各区县建委、局、总行、驻京省建设管理办公室、外地进京建设企业及相关单位:

按照整顿建筑市场的精神,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87号),开放北京市建筑市场,加强服务,简化程序,建立全国统一的一、fair 竞争和标准化。在有序的建筑市场中,欢迎全国优秀建筑企业参与首都建设北京建筑公司注册,北京外地建筑企业审批程序将作如下调整。

一、在本市从事资质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商建筑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管理档案。

二、北京市建委(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北京市外地施工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外国建筑企业首次进京施工,需提交工程承包单位的招标函(文件),或招标公告委托给市建委的委托书建立企业管理档案北京建筑公司注册,建立北京企业信息管理用户名。

办理企业管理档案的企业应当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以及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

四、企业管理档案建立后,到北京市建设工程承包交易中心或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承包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五、Enterprises 中标后必须进行项目注册。中标企业持中标通知书到市建设委员会异地建筑企业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登记。无需招标的项目可直接报名。

六、外地进京 建筑企业应在北京设立与自身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办公地点相对固定,并配备具有与承接项目相应的资质证书的管理人员。生产人员随企业进京,必须先通过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取得上岗证。外地进京企业已建立管理档案的,仍由市建委管理监督,确保管理人员到位,工人持证上岗。

七、 已建档立案的企业在京建设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并接受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本市发包单位和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八、市建委按照北京市建设局《建筑企业资质监督(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外地进京建筑企业建立管理档案,并实施跟踪管理佣金。

九、本通知将??于 2001 年 10 月 1 日生效。

2001 年 9 月 30 日

关键词:外企来京建设、档案管理、通知

抄送:建设部建筑业管理司、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外来人口管理司副司长光涛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建委办公室2001年9月30日发布

共印刷 6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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