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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税务处罚决定被撤销

最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了丁海峰诉北京市税务局一案。本案经北京市局复议,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最终一审法院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再审的裁定重新审理本案,并作出判决:撤销北京市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其实,案例很简单。 2007年11月9日,丁海峰投资设立十三纬公司。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丁海峰。 2012年5月16日,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批准注销十三纬公司。

2015年3月25日,原北京市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丁海峰所属十三纬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如果检查发现是期间外明显的涉嫌税务违法或线索的,不受此限制)涉税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发票与购方和开方不一致,取得的收入未入账,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年共少缴企业所得税1,863,638.98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该企业处以罚款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因偷税漏税少缴企业所得税的。 , 对少缴税次的处以1,863,638.98元的罚款。

丁海峰不服向北京市税务局申请复议,被驳回。他向法院提出上诉。一审和二审均被驳回。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设立,法人成立时消灭。人被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方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公司终止。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照本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北京税务注销公司每月几日,行政机关依照程序执行。本法规定 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本案中,十三纬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被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完全消灭,其作为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复存在,不再作为责任主体。行政处罚。 因此,被告人的处罚决定书将十三纬公司列为处罚对象,缺乏相应的事实和证据支持,应予撤销。

魏焱的意见:这是一个很有趣的案例。

其中一件有趣的事情是,公司在2012年5月被注销,2015年检验局进行了检查,检验局不可能不知道公司注销的情况。如果它知道检查还在进行,那纯粹是它自己打不通;

有趣之二,复议机关、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以丁海峰不是行政行为相对人为由驳回本案,再审法院于以丁海峰为利害关系人为由,撤销稽查局税务处罚决定。

从本案展示的内容分析,可以看出,税务人员除了对税收法律法规比较熟悉外,对民法等法律知识还不够。只有这样,被取消的市场主体才会受到处罚。 这样的败诉在国家税制中并非首例。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相关法律培训。

如果你熟悉《公司法》,可以换个角度思考,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

《公司法》规定,企业恶意核销债务,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企业股东追偿。在本案中北京税务注销公司每月几日,如果税务机关能够证明企业为避税而被恶意注销,税务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丁海峰返还所欠税款及相应利息,从而使企业免于征税。税务机关已经追回了。税收也避免了官司败诉的风险,可谓一石二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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