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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

北京市工商局发〔2021〕65号

区局、专业分局、市局各办公室、巡视组、事业单位、协会、学会: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后的指引》(工商企业函[2021]189号,以下简称《通知》) ,见附件1),现将《通知》转发给您,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北京公司注销登记备案,也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从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仍实行审批制,从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外项目的企业实行备案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22号),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以《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为依据。投资行业(2015年修订)”,以及鼓励类。执行有关股权要求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的规定。市局整理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即“负面清单”,见附件2)。

二、注册原则

1. 凡涉及《负面清单》管理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北京公司注销登记备案,统称为获准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获准注册企业”)。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称为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备案管理企业)。 2021年10月1日前设立的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视为“备案管理企业”。

“核准登记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按原规定执行,变更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整合措施的,仍按原规定办理。按照简化程序。 “备案管理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2.“审批登记企业”相关事项有变更,变更后不再涉及“负面清单”,变更为“备案管理企业”。 “备案管理企业”相关事项发生变更,变更后涉及“负面清单”的,转为“审批登记企业”。

3.“审批登记企业”的登记管辖按照分级管辖原则确定。市商务委员会批准的,由市商务局负责登记;经区商务委批准的,由所在地区局备案。

“登记管理企业”参照内资企业登记管辖。 “备案管理企业”改为“审批登记企业”,除非是市局登记的特殊类型企业,原则上不再调整登记管辖。

三、需要强调的事项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对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5年第28号)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即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该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工商登记的后续程序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2.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不涉及限制区域的,直接办理商业登记。

3.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负面清单》中的禁止性规定,将其经营范围确定为:房地产开发(不允许建设高尔夫球场、建设别墅) ).

4.“审批登记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需事先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备案管理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直接申请工商登记。

5.外商投资设立投资公司无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但应符合国家和我市现行有关投资公司准入管理的规定。市局负责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公司的登记。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视为外国投资者,其设立的企业视为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办理。

6.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直销业务,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前置审批目录的通知》,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工商登记。工商登记事项”。

7.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占总投资比例应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占总投资比例暂行规定》的要求。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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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修订的《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申请股权质押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直接办理工商登记。

9.“核准注册企业”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比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再审核“备案管理企业”中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比例。

10. 鉴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商业企业开设零售店不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预许可目录的范围内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工商部门可直接申请注册。

11.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改委等部门2015年版的通知》,外商投资实施《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限制清单不适用。

四、职位要求

1.外商投资领域审批制度的改革,对工商部门在促进外商投资发展、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各级登记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稳妥做好登记工作。

2. 工商总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修改情况,调整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清单,现一并转发(附3),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3. 请各分行组织专题学习,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及时与同级业务部门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政策顺利有序实施。

4.注册业务系统将增加“负面清单”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选择和提示功能,方便注册人员的业务申请。

5.在日常登记工作中,如果不确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项目,应咨询同级商务部门或向市局请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1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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