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注销,你应当知道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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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网络
- 发表时间:2023-05-13
简介
针对“注销难”,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21]149号),并于近日印发了《关于深化放管放开《关于推进优化退税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21]64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加大力度解决问题“取消困难”。下面,小编将根据政策总结您应该了解的7个退税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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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需要注销的三种情况
(一)纳税人有解散、破产、注销等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情形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前,持相关文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注销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凭相关文件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住所、营业场所变更,涉及税务登记机关变更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应当向原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或者住所或营业地点变更前,由登记机关申报注销税务登记,并于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吊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报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退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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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二:注销前需完成的事项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前,应当结清应交税费、滞纳金、罚款,并向税务机关提交发票、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税务证明。
提醒:已实行“三证一、一照一码”登记方式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必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填写《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纳税并出具“清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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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免除《清关证》的两种情况
纳税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完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涉税事宜;
(二)已办理涉税事宜但未收到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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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四:立即退税的三种情况
(一)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未办理涉税事项,主动到税务机关清税,税务机关可立即出具清税单以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为准。
(二)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已办理涉税事项但未收到发票、无拖欠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办理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 资料不全的,税务机关可立即开具清税文件;资料不全的,可采用“承诺制”补齐处理,并在承诺后立即出具清税文件。
(三)纳税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破产程序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开具“死债”按有关规定予以核销。
注意:建议添加第四种场景
(四)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采取“承诺制”安置空缺,承诺后立即开具完税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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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点5:“承诺系统”容忍处理的先决条件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未处于税务稽查状态,无拖欠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已补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设备,符合一优化即时结算服务,采用“承诺制”,适应不办理的情况,即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时,如信息不全,可在承诺后立即出具清关文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和B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可的人才或行业领军人物等;
(四)不计入未纳入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普通定息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缴纳门槛的纳税人。
提醒:纳税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填写信息并完成相关事项。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纳入税收抵免D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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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六:简化前两项业务注销流程
(一)异常状态纳税人需要在办理退税前解除异常状态并完成纳税申报手续。如果符合以下情况,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及相关附加信息《批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批量处理:
1.VAT、消费税及异常状态下需要补报的相关附加申报均为零申报;
2.非正常状态期企业所得税按月(按季)预缴需要零申报,前期损失不予补偿。
(二)taxpayer无需在注销前向税务机关申请终止《委托扣除协议》,税务机关完成注销后,委托扣除协议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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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七:实名纳税人申请注销时免提供四类证明材料
(一)异常状态纳税人需要在办理退税前解除异常状态并完成纳税申报手续。如果符合以下情况,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及相关附加信息《批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批量处理:
1.VAT、消费税及异常状态下需要补报的相关附加申报均为零申报;
2.非正常状态期企业所得税按月(按季)预缴需要零申报,前期损失不补。
(二)taxpayer无需在注销前向税务机关申请终止《委托扣除协议》,税务机关完成注销后,委托扣除协议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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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8:工商、税务、公司注销的财务处理
公司注销是指公司宣告破产、被其他公司收购、未在规定的营业期限内续展或决定解散时,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和终止法人资格的过程。公司。公司注销需要办理工商注销、税务注销以及一定的会计处理。
一、商业处理
(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注销情况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除非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投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六)其他解散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取消注册文件
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申请注销登记;(二)人民法院破产裁定、解散判决书、公司行政机关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作出决议或者决定,责令关闭文件或者公司注销;(三)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董事会外商投资公司或人民法院、公司董事 经核准机关备案并确认的清算报告;(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应提交的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国务院认定的国有独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二)“公司法”规定
1、先清算然后注销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2、需要清算的情况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修改公司章程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解散,或者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北京税务注销公司每月几日,或者人民法院根据下列规定解散的需要清算法律。
(三)小结
1、Dissolution 是清算的主要原因,但不是唯一的原因。
2、必须在注销前清算,无论解散原因(包括撤销或注销)都必须清算。
3、合法清算是取消业务的先决条件。
二、税处理
(一)《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1、先税务注销再工商注销
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注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不需要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相关机构批准或宣布终止的日期。
纳税人住所、营业场所发生变更,涉及税务登记机关变更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办理变更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报告。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 注销税务登记,并于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税务登记。
2、先工商注销或注销后税务
第十五条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吊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报告。注销登记注销税务登记。
3、取消和清税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缴纳应纳税额、滞纳金、罚款,并向税务机关提交发票、税务登记证等税务证明。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1、境外企业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承包建设、安装、装配、勘探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前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报送有关证件和材料。中国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2、注销后清税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办理应纳税额、多退(免)税、滞纳金和罚款,并上缴税款。发票、税务登记证等税务证明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三)财税[2009]60号条例
1、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
第二条指企业停止继续经营、终止自有业务、处置资产、清偿债务、剩余财产分配给所有者时的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利分配等的处理处理中。
2、corporate clearing 的所得税处理内容
第三条包括:(一)所有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确认转让资产损益;(二)确认债务损益)清算与清偿债务;(三)改变持续经营会计准则,处理计提或摊销费用;(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收入;(五)计算和缴纳清算所得税;(六)OK)分配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四)小结
1、税务注销先于工商注销。但当被撤销或工商撤销时,退税只能后置。
2、退税是退税的前提。应付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发票、税务登记文件等税务文件必须依法结清。
3、清税的重点和重点是所得税的处理,可以按照财税[2009]60号规定执行。
三、金融处理
除适用于因破产需要清算的公司的《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1]23号)特别规定外,其他大多数情况下的清算财务处理均基于一般会计准则。
(一)财会[2021]23号
具体内容较多,请自行查找学习。主要课题包括:
1、“应付破产费用”科目,该科目计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项破产费用。 2、“应付共同债务”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产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种共同债务。 3、“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本科目计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内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产生的净损益。
4、“Debt Settlement Net Profit and Loss”科目,本科目计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清偿债务所发生的净利润和损失。
5、“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计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费用、价格变动费用和费用分配债务人资产、管理费用、报酬和雇用员工履行职责的费用。此帐户应根据发生的费用项目设置。
6、“共同利益债务支出”科目,该科目计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破产法规定的共同利益债务相关的各项支出。
(二)实务方法
1、 首先准备公司解散的资产负债表。
2、 后期会计和清算费用。
3、算讯算实现房产销售盈亏。
4、计算债务回收的损益。
5、 弥补前几年的损失。
6、计算剩余的属性和分布。
7、在清算结束时准备清算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
(三)公司注销后的会计档案
1、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20条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应当终止或者注销手续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而言,《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含义没有明确规定。
2、《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北京税务注销公司每月几日,不按照规定保存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损毁、丢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处并处处罚。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官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方面予以罚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等相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等相关涉税资料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就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而言,公司注销后,不得擅自销毁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凭证。最好保存 10 年以上。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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