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等1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 栏目:北京注册公司
- 来源:网络
- 发表时间:2023-05-13
建标字[2021]4号
区人民政府、市委、办局、市机关: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促进北京总部企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统计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投资促进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21年3月4日
《促进北京总部企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为实施京津冀协调发展战略和首都战略定位,进一步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推进首都“高科技”经济结构建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北京总部企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29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一、总部企业的定义及其类型
(一)总部企业标准)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对其控股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具有控制权或者管理权的企业组织,还应当具备下列特征:
1.在本市行政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跨地区或跨境运营,至少在北京境外有一家分公司(子公司)
3.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总资产、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
(2)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类总部企业),总资产和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
(3)市发展指挥部经济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及办公室确定的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其他重点总部企业
(二)类型定义)
根据总部企业管理或服务的区域不同,跨国公司的区域总部可分为区域总部、亚太总部和全球总部;其他总部企业可分为区域总部和国家总部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遵守《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北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建总发[2009]15号)根据《实施办法》的要求,外国跨国公司唯一以投资或授权的形式对在华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香港、澳门和台湾的ONS应参照这些措施
实施。
2.跨国公司亚太总部:在北京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亚太地区唯一为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
3.跨国公司全球总部:在北京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全球唯一一家为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企业或某类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
4.区域总部企业:区域内唯一符合《总部企业工作意见》要求,以投资或授权的形式为中国多个省级行政区域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
5.国家总部企业:全球唯一符合《工作意见》中总部企业要求,以投资或授权的形式为多地区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
二、经济奖励和补贴
(一)奖励补贴对象)
符合相应条件的总部企业和纳入北京总部经济中介组织数据库(以下简称中介组织数据库)的中介组织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享受本办法确定的有关经济奖励和补贴
(二)新居民奖励和补贴)
2013年1月1日后在本市注册的总部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除外),一年内对总部企业发展综合贡献超过100家(含100家)的,给予财政奖励和补贴
1.实收资本补贴。对于在本市六区以外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人员(六区指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和石景山区,下同)2013年1月1日后,根据实收资本给予不同级别的资本补助,实收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的,实收资本为1亿元(含)500万元;超过10亿元的,实收资本为800万元(含)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1000万元,三年内按40%、30%、30%的比例发放补贴,本条适用于中关村园区总部企业
总部企业一次性增资达到规定水平的北京 注册贸易公司,按照相应标准补足差额
2.自建或购买办公空间补贴。自建或购买办公空间者可享受一次补贴,补贴在五年内支付。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出售、出租办公空间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将重新获得补贴各区县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p#分页标题#e#3.租赁办公空间补贴。租赁办公空间的,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补贴,第一年为年租金的30%,第二年为年租金的20%,第三年为年租金的10%。累计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原则上,年度补贴租金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区级当地缴纳的租金。申请租金补贴的总部企业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享受补贴期间,租赁的办公用房不得转租或变更;上述规定不适用的如有异议,获得的补贴将予以退还
4.业务贡献奖励:年营业收入(仅本市行政区域内总行、分行实现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的首次达到5亿元的,给予100万元的资本金奖励;首次达到年营业收入5亿元(含)至10亿元的北京 注册贸易公司,给予500万元的资本金奖励;首次达到年营业收入10亿元(含)的,给予100万元的资本金奖励首次给予1000万元奖励一次,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三)高级管理奖)
奖励对本市做出突出贡献的总部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2013年1月1日以后在北京注册的总部企业,综合贡献超过100家(含100家)对总部企业一年内的发展,对总部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50万元的奖励,奖励政策自符合奖励标准要求的下一年起连续三年执行
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享受本市奖励政策和本市其他高级人才奖励政策
(四)实体运营奖励)
财政激励措施将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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