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问答:新设外资企业注册名称中带有“(中国)”字样需满足什么条件?
- 栏目:北京注册公司
- 来源:网络
- 发表时间:2023-05-13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名称中带有“(中国)”字样的要求是什么? 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局予以答复。
问: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名称中包含“(中国)”,是否需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
2.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网上登记系统中提到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业务范围及服务支持”:
"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申请条件和办法
(一)企业名称不得冠以“China”、“China”、“National”、“National”、“International”等字样,国家设立的企业除外理事会。
(二)如果在公司名称中间使用“China”、“China”、“national”、“national”、“international”等字样,则该字样应为外商(地区)投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外资注册北京公司,可在名称中间加“(中国)”字样。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设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国务院批准;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 "
因此,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是否应符合上述(三)点,即还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要求)国务院”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外资注册北京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要求?
如果不是,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除了需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企业名称外,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使用外商(地区)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方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注册资本不超过5000万元以下。此类企业的名称需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
注:登记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制定并指导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统一核发营业执照;承担整个电子登记工作的指导工作;承担注册信息的分析和披露;指导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工作;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小微企业名录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在中央组织部的指导下,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小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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