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源城区内资分公司变更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 栏目:注册公司费用
- 来源:网络
- 发表时间:2023-05-14
一、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均可申请: 1、 申请人为在河源市注册的境内分公司。2、 提交的材料符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报送标准》。
二、 加工材料
申请变更登记的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和经营单位,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备案”栏的相关内容和附件5的“承诺函”;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和“变更/备案”栏。“记录”栏中的相关内容。在“变更/备案项目”栏中,“原始登记/备案内容”和“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内容”仅在申请变更或备案的栏目中填写。申请变更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的非法人分公司、独资企业的分公司、事业单位还需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还需填写附表1“负责人信息”和附表2“全体合伙人授权委托书”任命支部负责人”。申请联络员备案,还需填写附表3“联系人信息”。在“申请人声明”栏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由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关联企业公章,经营单位应当由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关联单位公章。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由关联企业的投资者签名并加盖关联企业的公章。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由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或者委托代表签字并加盖关联企业的公章。“更改/记录项目”可以更新或附加。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由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或者委托代表签字并加盖关联企业的公章。“更改/记录项目”可以更新或附加。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由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或者委托代表签字并加盖关联企业的公章。“更改/记录项目”可以更新或附加。
分公司、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合伙企业分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分公司、农民专业合作分公司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如果申请人是关联企业(单位)。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公司登记批准通知书复印件
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工过程
网上申请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在线办公室河源分局申请并上传电子资料。
2. 接受。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立即提出预审意见,并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电子版;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3. 评论。受理后,审查员将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并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批准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不通过的,发给《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中,发现需要当场或3日内补正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补正请求,并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
4.接收结果。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邮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和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处理过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 接受。受理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受理决定。对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者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如果申请人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退回并更正后予以受理。
3. 评论。受理后,审查员将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并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和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发给《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中,发现需要当场或3日内补正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补正请求,并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
#p#分页标题#e#4.接收结果。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邮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别链接
没有
四、地址
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路205号河源行政服务中心
五、 处理时间限制
3(工作日)
六、 管理机构
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交易费用
附件 1 第 2 条?二、 暂停行政收费项目(共7项)
国土资源部
1、石油(天然气)探矿登记费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3. 挖矿注册费
工商行政管理局
4、企业注册费
五、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
6、工业产品许可审查费
7.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
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署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当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北京内资公司变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始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合伙企业的登记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登记的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和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批准。
全国性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企业、企业集团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批准。.
其他企业由所在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批准。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华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和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还应当将有关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2000年)
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p#分页标题#e#《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华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1986年)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2000年)
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协商同意在合作期内对合作企业合同进行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事项或者税务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报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华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华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出合伙,合伙企业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依法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1986年)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北京内资公司变更,予以登记,核发营业执照;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华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合伙设立的合伙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本办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原因,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后,可以解除合同。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因违约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由清算人依法清算。清算人应当自确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人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1986年)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上交营业执照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清算资产、债权和债务。中外合作者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规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完成后,投资者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制作清算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
第九十条清算完成后,清算人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于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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