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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都涉及到被许可人实体权利,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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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03010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并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行政管理方式,从根本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为学习贯彻好行政许可法,提高干部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发〔2003〕23号)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要求,在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务员在线课堂”栏目中专门开设“行政许可法”专栏。主要内容是对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款的解释。第二,专业化辅导。为帮助您学习和深刻理解《行政许可法》的精髓,欢迎浏览。一、撤销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其职权,撤销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律效力的行为。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条件不明确、责任不明确、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随意性大等问题,根据保护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和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的原则,并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第69条从两个方面规范了行政机关行使撤销权的行为:一是明确了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和程序。对违法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予以撤销;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能否撤销,由行政机关权衡各种利益后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二是因行政机关原因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赔偿被许可人因此受到的损害。1.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特定情形。一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是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对被许可人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查而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二是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遵循职权法定、不得越权的原则。超越法定权限主要有三种情况:超越法定权限管理事项;超越法定的属地管理权;超越法定级别管理权限。第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性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包括违反法定形式、行政步骤不作为或者逆转等。四是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是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五是其他可以撤销的情形

原则上,行政行为作出后,不能撤销。即使是违法的行政行为也不应轻率撤销,以维护政府行为的公信力,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赖利益。但是,被许可人取得不应当取得的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威胁,且应当撤销的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带来的利益明显低于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带来的积极利益,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决定。二是要具体分析作出违法行政许可决定的原因。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违法有多种原因。有的是被许可人的原因造成的,如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有些原因是行政机关造成的。比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准确理解法律或者错误认定事实,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给予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因行政机关审查不严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应当根据利益平衡原则决定是否撤销,而不是全部撤销。再次,详细分析了违法行政许可决定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违法的行政许可决定有多种形式,有的是实体违法,有的是程序违法。行政许可程序违法不影响行政许可决定正确的,行政许可程序违法可以通过事后纠正予以纠正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显然没有必要;相对人不符合规定的,要撤销行政许可。3.《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撤销行政许可损害被许可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予以补偿。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信赖。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突然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赔偿被许可人因此受到的损害。赔偿应限于被许可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赖,前提是其信赖是合理的、值得保护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其行为本身违反了信赖原则的要求,其基于行政许可的利益自然不受保护。行政机关应当撤销被许可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即使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害。

害的,也应由被许可人自负,行政机关不予赔偿。   二、行政许可的注销  注销行政许可,是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为了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在出现特定事实而使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时候,行政机关就应该办理有关手续、注销行政许可,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事实。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自注销决定生效之日起失去效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从事该项活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行政许可法》总结实践经验,规定了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六种情形: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人拟继续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被许可人的申请作出处理。被许可人未申请延续行政许可的,或者其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未被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未依法被视为准予延续的,其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去效力。出现这种情形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注销行政许可。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即对人的行政许可,是基于被许可人的自身条件而作出的,如取得律师资格是因为个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关这类资格的行政许可,只能证明被许可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该行政许可既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是与该公民的人身联系在一起的。公民取得特定资格,都是为了从事一定的活动,既然公民死亡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他就不能从事与该特定资格有关的行为了,其取得的行政许可也不再具有效力,应予注销。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是与该法人或者组织有密切联系的,既然该法人或者组织终止了,其取得的行政许可相应失去效力。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不具备取得行政许可条件而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予以撤销;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但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违法活动,依法需要吊销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吊销行政许可。在这三种情况下,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均不再有法律效力。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种情况下,被许可人不可能再实施该行政许可,维护该行政许可的效力已经毫无意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例如,基于政府机构改革中政府职能事项的调整,行政许可的主管机关可能发生变化,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发生改变可能需要换证的。换证后,被许可人取得的由先前行政机关颁发的行政许可决定就不再有法律效力。出现依法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如收回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在行政许可证件上加注发还;对找不到被许可人的或者注销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周知的,行政许可还应当公告注销行政许可。为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行政机关注销行政许可,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告知申请人注销的理由、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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