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 栏目:北京代办公司
- 来源:网络
- 发表时间:2023-05-14
(1)名称的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a.变更登记申请书;
b.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c.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对企业变更登记的批复文件;
d.申请名称中使用“总厂”、“总店”等字样的,应当提交所属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及其执照复印件;
e.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f.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法人申请变更名称超出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权的,应经原登记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报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2)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
住所的变更登记,特指在原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变更住所的登记。企业法人变更住所和经营场所,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a.变更登记申请书;
b.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c.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的批复文件;
d.《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系自有房,应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或有关房产权证明文件;如系分配用房,应附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或有关房产权证明文件和产权单位分配使用证明;如系租赁用房,应附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或有关房产权证明文件和租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租赁协议;如系租用招待所或饭店的客房,应附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房产权证明文件和租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租赁协议。
e.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f.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3)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a.变更登记申请书;
b.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c.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d.企业法定代表人原任职务的免职文件(按规定应免职的);
e.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f.《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g.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h.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i.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经济性质的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改变经济性质,应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a.变更登记申请书;
b.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c.主管部门、计划部门、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d.资金信用证明。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应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和验资报告;
e.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f.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5)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应当在主管部门、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证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a.变更登记申请书;
b.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c.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d.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e.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f.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6)注册资金的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百分之二十时,应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在审核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企业法人申请注册资金的变更登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a.变更登记申请书;
b.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c.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d.资金信用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其他企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e.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f.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7)从业人数的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的从业人员在原登记注册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一般可不专门申请变更登记,应在每年度《年检报告书》中如实填报本年度企业从业人数的变化,减少从业人员的,最低不能少于8人。
(8)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
联营企业延长经营期限,应在章程、协议或合同期满前6个月提出,经联营各方或董事会讨论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审批。企业应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a.变更登记申请书;
b.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c.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文件;
d.延长经营期限的企业章程;
e.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f.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9)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应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在原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根据不同情况办理增设分支机构的开业登记或撤销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分别按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和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企业法人跨原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经核准后,持核转文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登记或注销登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交的文件是:
a.变更登记申请书;
b.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c.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意见;
d.增设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的资金信用证明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聘任文件;
e.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f.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根据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的不同情况,分别按开业登记或注销登记的要求,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提交有关文件。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备案时应提交的文件是: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国(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外派机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撤销外派机构应提交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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