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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事项变更,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关于企业变更登记有哪些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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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办理变更登记?

103010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变更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经营期限,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该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原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三)其他相关文件和证件。

企业法人实际资本与原注册资本相比增加或减少2%以上时,应持资本信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本申请时,应当重新审查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批准后,向分公司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工商登记或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在境外开办企业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合并而新设立的企业,应当申请工商登记;企业因合并而终止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辖区)的,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机关根据新地址所在地登记机关的意见,收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号,出具迁移证明,将企业档案移交给企业新地址的登记机关。凭企业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地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变更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根据情况持相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原主要登记事项不发生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变更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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