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是什么意思,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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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3-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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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法人是指具备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为法人的经济组织。如国有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那么非公司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呢?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
一、项目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审批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名称和章程;(二)具有国家授予的由企业管理或者归企业所有的财产,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和其他必须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设立的机构;(四)有必要的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8名专职从业人员;(6)有健全的会计制度,能够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或资产负债表;(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国家对企业注册资本数额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经营范围;(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提交审批的材料:
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公章)。
5.主管部门(投资者)的资质证明。
主管部门(投资方)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证明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投资者)提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方)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居住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出租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产权证的,属于城镇房屋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如果是非市区房屋,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您使用军事财产作为您的住所,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副本。
房屋变更为营业用房的,属于城镇房屋的,提供《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和当地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变更的证明
二。审批依据:《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三。审批条件: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变更;(二)非公司企业法人住所变更;(3)非公司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变更;(4)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本变更;(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实收资本变更;(6)非公司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变更;(7)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经济性质发生变化;(8)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期限变更。
四。提交审批的材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4.与变更相关的文件。
变更姓名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申请超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权限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向有名称核准权限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报告。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出租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有关的房子还没有被收购。
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一、项目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审批条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3、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四、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企业法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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