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北京代办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

需要开公司的小伙伴都比较关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北京鑫企网工商注册代理网通过数据整理汇集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相关信息,下面一起看看。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近来,因不服公司登记机关作出的股东变更登记而引发的纠纷和诉讼越来越多,引发了对股东变更登记的性质、登记机关的审查责任、股东变更登记与《行政许可法》的关系等问题的讨论。笔者认为,厘清这些问题,有利于登记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有利于司法部门作出正确裁决。一、股东变更登记的性质关于股东的变更登记,有人认为公司的经营应当以自由交易和严格管理为原则,否则不利于稳定正常的经济秩序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公司的登记机关,对公司的股东变更进行登记,是国家公权力对公司作为营利性主体的管理。公司股东变更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以确定新股东的资格,是必经的形式和必经的程序。未经登记的股东变更无效。因此,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具有创设权利主体或法律关系的效力,是一种权利设定登记。笔者认为,股东登记变更属于商事登记,应遵循登记对抗原则。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变更后,公司未向登记机关登记,不会导致公司变更股东的商事行为无效,未列入登记机关股东名册的人的股东资格不能被否定,但该变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登记机关作出的登记变更对股东权利或资格的产生没有作用。即使是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也不一定具有股东资格和权利。工商登记关于股东及其股权的内容不具有实质性的行政预决效力,仅作为一种外在证据,可以被当事人提供的相反证据完全推翻,属于凭证登记。股东变更登记是公司股东或股权发生变更,实际合法股东已经出生后,公司和原股东为新股东办理手续的一项附随义务。二。股东变更登记的审查方式既然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变更登记行为是不被授权的,而只是被认证的商事登记行为,那么登记机关在审查公司提交的股东变更登记材料时应该采取什么方式呢?如纠纷涉及经营状况良好或发展前景良好的公司,原告认为登记机关违反审查原则和标准,对他人提交的虚假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予以核准登记,导致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股东资格。原告在诉讼中以登记机关违法登记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变更登记,以恢复其股东身份;如果纠纷涉及经营不善的公司和债权人的追索,原告将以登记机关未尽到审查义务,以他人提交的材料并以其名义签字,非法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为由,请求法院撤销登记机关的登记,从而否定其股东资格,免除其债务。在诉讼答辩中,登记机关强调,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只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就应当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司法不统一的现象也比较突出,有时甚至同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完全相反。关于注册机构应该如何进行电子注册,存在许多分歧和疑问

工商部门[2001]67号批复是这种形式审查的重要依据,也是支持登记机关在诉讼中所持“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造成的后果不承担相应责任”观点的最重要证据。实质上,审查说登记机关不仅要审查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还要审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审慎性表示,登记机关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应当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通过一般的方法和手段(核对笔迹、印章、对申请人提出疑点等)发现申请材料可能存在的真实性问题。)而不是特殊的方法和手段(调查、鉴定、检验等。).笔者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数量越来越多,公司登记机关根本无力审查众多公司股东变更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实质审查的理念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且股东变更登记属于商事登记,是有证的,强调和突出其公示性。因此,我不赞成股东变更登记的审查采用实质审查。考试形式可以简化报名程序,提高报名效率。但是,在不同的审查方式下,股东变更登记的证据效力是不同的。笔者主张,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应当认真审查。同时,建议在修改《公司法》时,对股东(包括法定代表人)需要提交的文件和审核的内容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尽量摒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的立法体例。如果条例不适宜作细则,可采用《实施细则》解决实际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三。股东变更登记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关于告知义务的履行。近期,河南等地因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引发的诉讼接连发生。股东变更是直接关系到当事人重大利益的事项。作为登记机关的工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相应的陈述,否则属于程序违法,应当责令其重新作出或者撤销。的确,股东变更确实关系到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但股东变更登记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值得商榷。当公司主体资格发生变化(如分立、合并、内资转外资等。),或者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即《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公司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公司变更股东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公司行为自治的范畴。谁是公司的股东,未经登记机关许可,登记机关不应也不能控制公司的自主权。《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公司股东发生变化后,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该变更登记行为笔者在前文已述属于商事登记行为,按照行政法学理论来讲则接近于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主体对某项事实或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因此,笔者不赞成将股东变更登记行为纳入行为许可行为的范围。登记机关的股东变更登记行为只要符合现行《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就是合法的,而无须受《行政许可法》条文的约束。2、关于对申请人作假行为的处理登记机关对于申请人“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取得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呢?由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处罚时,将违法行为的主体规定为特殊主体“公司”,而不是一般主体,因此造成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时,如查明登记机关本身无过错,不存在自纠的问题,且公司也无过错,非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而是由他人(公司内股东或公司外他人)所为时,显出法律空白,对当事人如何处罚无法可依。因此,建议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时,将“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违法行为的主体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作者单位:重庆市工商局渝中区分局)

更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相关信息请联系北京鑫企网工商注册代理网客服,一站式代理北京公司注册和北京注册公司等新公司注册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推荐文章:

企业名称的变更属于什么,企业名称的变更是销户还是变更

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比你想的还要麻烦

公司股东变更风险应该如何防范?-

减少注册资本对公司的影响-

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变更怎么办理--

公司地址变更申请怎么写-

公司股权变更麻烦吗,股权变更要注意的问题

企业整体转让进行税务处理的原则-

公司注册地址变更这些流程一个不能少

股东变更需要多长时间-


  • *免责声明: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果文章内容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经核查后会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