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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股东和法人需要实缴吗,公司股东变更实缴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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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很多人在股东变更实缴出资时经常询问和关注的问题。但是,当部分公司为了延长出资期限而变更股东的出资实缴时间时,此时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他们是否要对相应的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看完下面,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后,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出资期限。债权人可以通过启动破产程序来加速股东未到期出资义务的到期。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后,部分股东拟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出资期限等方式,暂时“逃避”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以防止公司债权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起诉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不可否认,股东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延长出资期限。即使出资期限已过,但“出资时间”这一公司章程自由约定的事项,仍可通过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等方式予以延长。103010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出资的时间和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变更时,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备案。”

2.延长出资期限不能延缓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只有备案后才有公信力,外部第三方才会知道股东的出资期限。本文认为,公司债权人如何要求股东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根据公司债务是在公司章程修正案提出之前还是之后形成而有所不同。

(1)债权人仍有权要求股东对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前发生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股东不按时缴纳出资已构成实际违约。这种违约的客观事实不会因为股东自行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出资期限而改变,因为股东之间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因此,外部债权人向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的原有权利不能仅仅因为股东自行修改公司章程而丧失,这对外部债权人是不公平的。因此,本文认为,对于公司章程修改前发生的债务,债权人仍有权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请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对于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后新产生的债务,起诉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债权人可以通过启动公司破产程序,促使股东出资义务提前到期。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国发〔2014〕7号)明确规定:“公司应当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缴的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和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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