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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政策变更采用的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会计变更追溯调整举例

  对于会计政策的变更,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的,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国家发布相关会计处理办法的,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处理;(2)国家未出台相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企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调整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报告前期最早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一并调整。

   3.如果无法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初始列报期间的影响,则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开始时适用;在本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的累计影响不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

  其中,不可行是指企业在采用了所有合理的方法后,仍然无法获得采用某一规定所必需的相关信息,导致无法采用该规定,因此此时该规定是不可行的。

  对于下列特定前期,对会计政策变更适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以更正前期差错不可行:(1)适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的累计影响无法确定;(2)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的应用需要假设当时管理层的意图;(3)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的应用要求对相关金额进行重大估计,无法客观区分两种信息,即提供有关交易发生时状态的证据(例如,有关金额确认、计量或披露日事实的证据, 以及会计估计变更对受该变更影响的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的证据)和该期间财务报表批准和报告时可以从其他信息中获得的信息。

  在某些情况下,调整一个或多个以前的比较信息以获得与当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是不可行的。例如,企业的账簿和凭证因超过法定保存期限而被销毁,或因火灾、水灾等不可抗力而被销毁或丢失,或因盗窃、故意破坏等人为因素而被销毁或丢失。这可能导致无法计算当期期初确定的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的累计影响,即不可行。此时,会计政策变更应按未来适用法处理。

  将会计政策应用于根据某项交易或事项确认和披露的财务报表项目时,往往需要进行估计。本质上,估计是主观的,它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做出。在追溯调整会计政策变更或追溯重述以前的差错更正时,作出可行估计的难度较大,因为相关交易或事项发生的时间较长,作出可行估计所需的相关信息往往难以获得。

  在采用新的会计政策或更正前期金额时,无论我们是假设管理层在前期的意图,还是估计前期确认、计量或披露的金额,我们都不应使用“后见之明”。例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即使管理层随后决定不将这些投资持有至到期,也不能改变前期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即该金融资产仍应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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