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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顺义区支行与北京天竺混凝土有限公司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

(2021)京02执异84号

变更申请单位: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p>

负责人:总经理齐英庚。

律师:北京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磊。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支行,营业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西街。

负责人:杨磊,总裁。

代理人:刘万水,男北京顺义公司变更,1964年6月27日出生。

收件人:北京同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柱镇天柱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金以欢。

代理人:王伟,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由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顺义区支行变更为现名,以下简称农行顺义支行)申请执行北京同超混凝土有限公司(2021年3月3日由北京天柱混凝土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以下简称同超公司)贷款合同纠纷案在实施过程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21年1月19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变更现名,以下简称长城北分公司)申请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作为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长城北分行称,中国农业银行顺义支行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公司,请求法院变更公司为本案的执行人。

中国农业银行顺义支行与通超公司一致同意将本案执行人变更为长城北支行。

法院认定,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顺义区支行申请执行北京天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案,该案于2009年2月3日立案执行,案件编号为(200 9)二中执字第369号。2021年9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顺义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签订《委托资产事业部转让协议(信用)》 2021 年 11 月 17 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公室在英国《金融时报》上发布了《关于信用转移通知和债务催收的联合公告》,对上述信用转移进行了宣传。

本院认为,将农业银行顺义支行债权转让给长城北支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债权转让已通过报纸公告进行了公示,农业银行顺义支行和通超公司均认可了此次转让。因此北京顺义公司变更,长城北分院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和补充的规定第九条,裁定如下:

(2009)二中执字第369号执行案申请人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北京分行有限公司。

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首席法官曾晓华

侯承成法官

法官连强

2021 年 3 月 23 日

簿记员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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