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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21]12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发放企业银行账户许可证试点的通知

银发[2021]2021年5月23日第12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业务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取消试发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pilot 目的

通过试点,取消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核发,优化企业开户服务,完善银行账户管理模式,为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改革积累经验。

二、pilot 原理

(一)优先服务,提升满意度。以取消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发放为契机,优化企业银行开户流程,有效提升企业开户便利性和服务满意度,并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二)放管结合,防范风险。在取消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发放的同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银行账户管理,督促银行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有效实施银行账户实名制,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账户转移违法犯罪资金。

(三)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为维护银行账户管理秩序,按照企业先行后其他单位,先基本存款账户,后其他银行账户,调整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循序渐进、稳妥有序推进试点。

三、试点区域

江苏省台州市及其县(市、区)、浙江省台州市及其县(市、区)。

四、pilot time

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实施。

五、试点业务范围

试点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业务。

以存款人身份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业务的银行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六、pilot 内容

(一)取消开立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的许可证。

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行将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审批制调整为备案制,不再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试点地区的银行在审核企业身份、开户意愿的真实性和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后,将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续的账户变更和注销也将从审批制调整为备案制,无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审批。

(二)加强事前事后管理。

试点地区银行对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面对面签字制度;与企业签订账户管理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基本存款账户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完善企业重要信息生成 未变更变更、到期未更换凭证、不配合对账等异常情况的处理机制;账户内连续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试点地区分行依托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对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和合规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开户信息,进行银行账户管理。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业务办理失误率高、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银行和企业,将采取暂停试点、行政处罚等措施。

七、 试点业务处理

(一)第一阶段。

自2021年6月11日起,企业在试点地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按现行规定向银行提交开户申请材料。试点地区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对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负责人签字,并依托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实。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然后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将基本存款账号和存款人密码发送给企业。

试点地区银行完成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后,应及时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报送开户信息,并提交账户复印件或复印件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公开信息。当地分支机构。

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行收到银行提交的开户文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后核查。自试点开始3个月内,核查率达到100%。后续要求根据试点情况另行通知。

企业因参与本次试点而无需取得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的,在办理其他需要的银行账户业务时,应向银行(包括试点地区外的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基本存款账户号用于代替原基本存款账户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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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业务办理详见《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业务办法试行办法》(见附件1)。

(二)第二阶段。

自2021年12月1日起,试点地区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将增加账户管理协议,增加身份验证方式,强化“公开转账”管理,完善异常情况处理机制,加强账户注销等管理(见附件2),第二阶段业务处理措施另行通知。

八、试点准备

(一)系统改造。

1.账户管理系统。 2021年6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展账户管理系统升级,增加试点地区银行对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功能;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行组织完成操作员设置。

2.银行系统。 2021年6月1日前,本行应完成一期试点相关的银行内部制度改革。本行应于2021年10月15日前完成二期试点相关的内部系统改造。

(二)业务准备。

1.商业培训。 2021年6月1日前,试点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银行完成了对银行柜员、客户经理、客服人员等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他们了解试点工作的背景和意义,准确把握试点政策法规,以及相关问题的回答口径。

2.系统和协议修订。各银行应于2021年6月1日前完成一期试点相关的账户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的修订工作,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各银行应在2021年10月15日前完成第二阶段试点相关的账户管理制度、内部操作流程、基本存款账户管理协议的修订工作,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联合-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试点地区分行、试点地区地方银行报人民银行地方分行备案。

3.Pilot 公告。 2021年6月8日前,试点地区银行应在各法人银行分行张贴《关于取消发放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的公告》(见附件3)。

九、试点报告

试点地区的人民银行分行和银行应及时报告试点情况(模板见附件4),设置试点联络员(设A、B角)处理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试点实施前,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试点地区分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试点准备情况在试点实施之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方分行和试点地区其他银行应当在试点实施前7个工作日将本行筹备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地方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应当在试点实施前5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辖区内试点的筹备情况。

试点实施后第一周,试点地区银行应于每日结束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报告当日试点情况,南京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每天19:00前在辖区内开展试点。并附《试点地区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统计表》(见附件5)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从试用后的第二周到3个月,将实行两周报告制度。试点地区银行每两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报告试点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向总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的下一个工作日。

二期试点报告制将另行通知。

十、职责分工

(一)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和试点业务办理办法北京丰台公司银行账户变更,组织开展账户管理制度改造和试点工作宣传. 协调试点工作的实施,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

(二)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行。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制定辖区内试点工作方案,指导和监督辖区内银行落实试点要求,按规定对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进行事后核查,组织开展辖区内宣传工作,对违规银行和企业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总结报告试点情况。

(三)试点银行。试点银行总行负责组织试点工作,修订相关制度和账户管理协议,完成业务系统改造。试点银行承担按规定开展试点业务,做好试点业务培训、宣传和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及时报告试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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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国人民银行试点地区分行和银行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对优化企业开户服务、改革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试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杭州市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央分行在辖内建立试点工作协调机制,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为试点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

(二)认真做好试点准备工作,试点地区银行要按要求完成银行系统改造、账户管理协议、系统改版等准备工作。相关协议、系统修改或相关协议,不符合系统要求的银行不得参与试点工作。

(三)规范试点工作秩序。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试点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加强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的事后核查,维护试点工作秩序,试点地区银行要按照规定开展企业开户、文件审核、当面签字等工作,规范对公存款账户基本业务办理,准确记录账户管理系统中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行和银行要结合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企业开户流程,提高企业开户审核效率,最大限度缩短企业开户时间开幕。

(四) 积极开展宣传。人民银行在试点地区的分行和银行要积极开展试点宣传工作,采用宣传口号、媒体报道、发放宣传单、微博、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等,开展各种贴近群众的宣传活动,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舆论事件。

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任何情况或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都)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银行。及时管辖。

附件:

1.试点取消企业基本存款开户许可证办理业务手续

2.第二阶段添加试播内容

3.关于取消颁发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公告

4.报表模板

5.试点地区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统计表

中国人民银行

2021 年 5 月 23 日

附件 1

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核发业务办理取消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经营管理办法》,规范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注销试点。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业务,应当依法适用本办法。在中国成立。

银行作为存款人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业务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只能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四条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行对银行为企业开立、变更、注销基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行不再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对原基本存款账户予以核准。号码替换为基本存款账号。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对试点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核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开户、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当按规定提交开户证明文件。

第七条试点地区银行应当审核公司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明文件持有人的一致性,公司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意图,以及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

第八条试点地区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面对面签字制度。 2名(含)以上银行工作人员应在开户申请表和银行结算账户中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会面。签署管理协议确认,并保留当面签名的音视频资料。

第九条试点地区银行应当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核验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如果他们没有通过唯一性验证。

第十条试点地区银行经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当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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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在试点地区注册的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自开户之日起可以办理收付业务。

第十二条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等变更开户材料时,企业应当向开户行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明。

试点地区银行对企业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变更的,应当重新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留存面谈的音像资料。

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试点地区银行将为企业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企业申请注销基本存款账户,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试点地区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审核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符合注销条件的,为企业办理基本存款账户注销。

企业因转帐注销账户的,试点地区银行还应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交给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需要取得许可证的,应当向银行(包括试点地区以外的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号,而不是原始基本存款账户。帐户批准号。银行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检查基本存款账户的“业务范围”是否含有“取消开户许可证”字样,并核实中国人民银行未向其签发开户许可证。企业。

第十五条企业因转帐取消在试点地区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重新申请在试点地区省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由当地分行办理。人民银行核发企业基本存款开户许可证时,删除企业“业务范围”中的“取消开户许可证”等字样。

第 3 章帐户管理

第十六条试点地区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立即于当日19:00前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报送开户信息。当日,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开户信息复印件或复印件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完成后,账户管理系统会在企业基本信息的“业务范围”中自动标注“取消开户许可证核发”字样。

第十七条试点地区银行向账户管理系统备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后,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查询基本存款账户号码,打印存款人密码,并交付企业基本存款账号和存款人密码。

第十八条试点地区银行变更或注销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并复印或者复印账户变更、注销信息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

如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账户管理系统将重新生成基本存款账号北京丰台公司银行账户变更,试点地区银行应及时将新的基本存款账户告知公司号。

第十九条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试点地区银行提交的企业账户数据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其与相应电子信息的一致性进行事后核查。内容。发现账户信息不完整、不符合规定或者账户管理系统录入错误或者遗漏的,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行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试点地区银行改正不能按要求更正的,试点地区银行将在1个工作日内停止向相关账户支付。

其中,如发现填写存款人姓名、登记地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号)、税务登记证号错误地,试点地区为试点地区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应通知试点地区银行采取注销账户措施。企业开立多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后,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行应通知其他开户银行重新向账户管理系统报送信息。

第二十条企业可以按照试点地区银行的规定申请查询基本存款账号。

第二十一条试点地区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批量迁移或帐号批量变更的,账户管理系统将生成新的基本存款账户,试点地区银行应当及时将新的基本存款账号通知企业。

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从试点地区批量转入非试点地区的,银行应当通知企业按照规定补充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许可申请材料。

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从非试点地区分批迁往试点地区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行、银行应当为按照本办法办理的基本存款账户业务建立专用档案,并在专柜管理。对于面签过程中留存的音视频资料,银行应将其作为公司开户资料一并保存。

第二十三条试点地区银行可以委托银行其他分支机构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面签,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见证由试点地区开户银行承担。

第四章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企业违反规定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试点地区银行违规为多家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试点地区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注销业务的,由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行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和处罚。法规;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引航。地区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暂停其试点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试点地区账户管理系统出现故障的,试点地区银行应当先为企业办理开户、变更、注销账户。账户管理系统恢复后,相关业务可通过系统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企业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后续变更、注销等业务处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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