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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诉时如何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3个常见案例告诉你!

作为商业实体,公司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司的经营活动不仅涉及与其他商业主体的交易,还涉及内部利润分配、合并、分立等组织行为,相关行为可能引起不同的纠纷。依法、妥善、高效地处理涉企纠纷,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任务。

海淀法院法官将通过法律解释,对公司纠纷的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第一题:发生纠纷后,起诉时如何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

案例一:涉及公司组织行为的案例

如何确定管辖权?

宏达公司(化名)由陈、王各占50%的资本成立。 2021年12月26日,顾与王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所持宏达公司50%的股份以1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顾。 2021年3月,顾、王某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公司登记机关要求宏达、陈某到场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股权无法转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顾某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为由北京公司如何变更股东,将宏达公司诉至顾住所地A区法院,请求裁定:

1、确认顾是宏达公司50%股权的股东;

2、宏达公司已办理顾某持有第三人王某50%股权变更登记;

3、第三人王某、陈某有义务协助办理上述变更登记。

A区法院立案审查后通知顾,应向宏达公司所在地B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股东资格确认、利润分配、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享有知道,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因其他纠纷提起诉讼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因股东资格确认、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公司增资、减资、利润分配、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公司组织行为案件。此类情况需要在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备案。综合考虑股东大会决议等多项因素。公司组织行为的发生和变化集中在公司住所,因此法律明确规定这些诉讼应由公司住所法院管辖。

案例二:与公司有关的侵权纠纷

如何确定管辖权?

世嘉公司(化名)欠中控公司(化名)10万元货款。赛科公司(化名)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以无财产可强制执行为由裁定终止执行。中控公司发现赛加公司股东高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高,请求在法院内作出裁定。未付资本利息的范围。赛加公司无法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高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申请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和赛加羚羊所在地B区法院。

A区法院经审查认定,被侵权人控告的公司在A区的住所地为侵权发生地。甲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被告人高某对本案管辖的异议。 .

[法官陈述]

并非所有涉及公司的纠纷都受公司住所地法院的管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的民事裁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诉讼权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的诉讼依据是因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引起的索赔权。侵权。可以根据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即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地包括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一般认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为侵权结果直接产生地,不能完全等同于被侵权人的居住地。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案件中,被侵权人住所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发生地。

需要注意的是,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中,如果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北京公司如何变更股东,虽然诉讼标的没有公司,侵权结果实际上应该是公司的住所。而不是作为原告股东的居住地。

案例三: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如何确定管辖权?

谢原是品源公司(化名)的股东。 2021年12月,谢与熊签署书面《股权转让协议》,同意谢将品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熊。 谢依协议与熊某进行股权交割,并配合熊某办理工商过户手续,但熊某拖欠谢某股权转让款20万元,未支付。谢以股权转让纠纷为原告居所的理由。区法院起诉熊某,要求责令支付20万元的股权转让欠款。被告人熊某认为,本案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申请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品源公司所在地B区法院审理。

A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在没有管辖协议的情况下,谢是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因此,A区法院判决驳回本案。有管辖权。法院最终裁定驳回熊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法官声明]

股权转让是当事人根据协议提起的争议。属于支付诉讼性质的诉讼。此类诉讼的索赔是基于合同债务。虽然它涉及公司法的权利和义务,但它没有公司组织法。争议的性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这只能由公司的住所决定。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可以类比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住所。”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的,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的履行地。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的,以支付货币为准。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这种情况下,既没有管辖权协议,也没有履行地点。争议的主题是支付货币。谢为收款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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