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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办理前提

关于普宁内资有限公司注册变更的前提条件的内容,最近很多人都很困惑,一直在咨询编辑。今天,小编针对这个问题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解答问题。

一、应用条件

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 1.股东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名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认缴出资;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架构; 5.有公司处处。

二、手续费

不收费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申请公司注册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

第三条合营各方签署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当报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后,合营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办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合伙企业的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的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和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应当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批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应当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批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企业、企业集团或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授权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批准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地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批准。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华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由本处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和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还应当将有关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2000年)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华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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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1986)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2000年)

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协商同意在合作期内对合作企业合同进行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事项或者税务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华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华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出合伙。合伙企业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内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依法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1986)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由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用于工业和商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华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合伙设立的合伙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依法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申请企业登记变更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发生重大损失,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合营各方应当向审批机关报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终止合同。因违约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变更登记事项的北京内资公司变更,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北京内资公司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由清算人依法清算。清算人应当自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名单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1986)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终止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上交营业执照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2000年)

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清算资产、债权和债务。中外合作者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规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

第二十四条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

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完成后,投资者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在15日内制作清算报告,到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

第九十条清算完成后,清算人应当制作清算报告,自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合伙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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