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会莫名成为公司负责人?
- 栏目:北京代办公司
- 来源:网络
- 发表时间:2023-05-14
在商业活动中,我们经常需要向各种关联方和合作伙伴提供个人信息。一般情况下,这不会造成问题;但在特殊情况下,有人可能会无意中发现自己成为了一个闻所未闻的分行负责人,对分行变更或违法违规负有清白责任。 这是怎么发生的?
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会很疑惑:我很确定自己没有签署相关文件,怎么能成为分行的负责人?我们先来看看相关的法律法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可见,分公司设立登记时,负责人是必不可少的要素。
此外,第四十七条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第四十八条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在如遇事项,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如更换负责人,应提交公司任免文件及身份证件。可见,无论分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需提供负责人的相关文件和身份证明。
法律规范细化,看不到文件的具体要求,也不知道身份证是指原件还是复印件。具体程序还以当地监管部门的规定为准。在北京,在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程序中,《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和《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中需要填写负责人信息。另外,不需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在《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中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变更,只需填写负责人相关信息,粘贴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总行盖章即可。 《分公司注册变更申请书》内容与注册申请基本一致。
综上所述,分行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不需要负责人签字,也不需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看到结论,我们了解到,有时无意中借出身份证或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可能会被他人用来注册为负责人。
虽然你已经说明了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但你可能还是有疑问:负责人怎么可能对公司的运营负责,把这么重要的职位让给一个不相关的人?如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样,有承担义务的权利,分公司的负责人也应对分公司的债务、违法违规行为等承担相应的责任。暂且不说存在的复杂业务考量一般情况下,假设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初衷不是很合法合规,那么内部人员自然不愿意为自己承担责任。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规定》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变更,当分支机构成为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主要负责人也将限制消费。
厌倦了发现自己莫名其妙变成了负责任的人,与公司沟通后更难被拒绝。接下来可能需要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也可能需要通过诉讼要求公司变更登记。多管齐下,适应变化,尽快摆脱困境。这个时候,最省心的办法就是交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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