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股改个税可延缓5年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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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3-05-14
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通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人税款可申请在5厘米内分期缴纳。这让“滞纳金”的“地方政策”得到了不同层面的认可,减轻了股东和公司的税收负担。
一、股改个人纳税概览
在上市或上市过程中,税务局一般将股改视为整个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分配+投资”过程,按照自然人股东必须缴纳个人收入税。此时,支付的金额和支付的时间是从业者非常关心的问题。
关于缴纳金额,实践中一般有两种计算方式:一种是按照所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天元堤(300047),星河生物(300143)) @等);二是根据转让注册资本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科士活(300192)、胜利精密(002426)等;综合而言) ,大部分都是这种方式。)p>
关于支付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股改完成后代扣代缴。实践中,一些地方为了支持企业上市,制定了允许延期支付的“地方政策”,但一直没有得到各级政府的认可。
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缴纳5厘米内分期付款。这是一个层面的认可和推动范围内的“缓缴”政策,可以有效减轻企业股改上市或上市过程中的税负。
二、股改纳税的主要法律依据
股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让股本和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郭水发(1997)198号) ))规定,股份制企业利用盈余公积金分配红股属于红利和红利分配的性质北京个税代缴公司变更,个人获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纳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盈余公积金注册资本和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部分资本)按个人所得税法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项目。税款经有关增资部门的批准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北京个税代缴公司变更,由股份有限公司代扣代缴。
3、国税发[201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个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按“利息、股息、股息收入”项目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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