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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生活中丢过身份证吗?您是否曾经以假名获得银行卡或从事其他活动?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因各种原因冒名顶替的情况时有发生,冒用他人姓名进行商业登记是侵犯自然人姓名权的典型行为。 2021年9月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第12期“新月案”新闻发布会上,用三个典型案例告诉大家,如何保护姓名安全,不做替罪羊。

在发布会上,丰台法院民事二庭庭长周海平介绍,2021年至2021年7月,法院共受理姓名权纠纷案件61件,涉及侵犯姓名权。虚假姓名的商业登记中的姓名权。共有39例。此类案件案件小、风险大,维权成本较高;往往同时侵犯多重人格权;往往具有网络传播的效果,侵权造成的历史记录难以消除。

周海平告诉记者,这类案件在审理定案过程中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被冒充者需要对未签名人的签名承担举证责任由未经本人授权的人,另一个是被冒充者的个人身份证明。大多数材料都有主动或被动向外界泄漏的经历。三是被诉侵权人出庭率低,案件往往涉及到案外执行人的权益,四是可能涉及被诉代理人登记机关法律责任的认定。周海平介绍,该类案件的侵权人不仅要承担《公司法》相关责任和一系列侵犯人格权的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行政法相关责任。

我被“我的家人”告上法庭,罪名是在公司商业登记中冒用他人姓名

据了解,2021年1月28日,郭先生和赵先生投资400万元成立贸易公司。 2021年5月2日,某贸易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股东大会书面决议,免去赵某的执行董事职务,选举于某为执行董事,赵某、郭某分别签署了股东大会决议会议。 2021年5月16日,某商贸公司委托朱某协助办理工商信息变更登记,将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三项信息均由赵某变更为于某。

2021年9月,于某通过网络搜索得知其姓名被注册,并获悉该公司未经其同意就注册了其姓名,也没有证明其在某贸易公司担任相应职位的证据被注册,故备案一宗诉讼,要求贸易公司赵、郭立即停止侵权,申请变更工商登记,并要求贸易公司郭、赵、朱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澄清声明,以消除不利影响其侵权对原告的影响。

法院开庭审理后发现,某贸易公司以股东大会的形式通过其股东赵、郭作出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决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于某在贸易公司担任相应职务或经本人同意登记经营信息后,认定三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于某姓名进行商业登记,侵犯了于某姓名权,于某要求变更商业登记和注册。报告中的道歉主张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于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行为对其在全国产生负面影响,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贸易公司注册地等因素确定举报的具体范围,并立志成为北京有影响力的报纸。建议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布费用由赵、郭某贸易公司承担。朱先生为受贸易公司委托代其办理商业登记业务的受托人。他仅对委托登记行为承担一般形式的审查义务。本案证据难以认定其对侵权行为有过错,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丰台法院第二民事审判庭法官聂然介绍,本案侵占他人姓名民事责任的认定体现了姓名权作为人格权的保护北京公司如何办理变更,判断标准,包括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可依据诉状发布报告并道歉,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范围应与侵权后果相适应。

该员工声称姓名信息被盗用于关联公司的注册

据了解,2010年6月23日,北京一家投资公司注册成立。公司注册信息显示,投资者姓名包括刘某、淄博投资公司、潘某等自然人和法人股东。潘先生担任法定代表人。人的位置。在北京某投资公司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时,多处显示“刘”字样。在北京一家投资公司注册过程中,20万元被划入刘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同日,20万元资金划入北京某投资公司账户。

案发后,外人郝在与北京某投资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申请强制执行,增加了刘某为被执行人。刘某遂诉至法院,称其于2010年6月在淄博某投资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期间,淄博某投资公司利用其身份证冒充其姓名签署涉案登记。成立北京投资公司。他还用身份证办理了农业银行卡,以转账方式伪造刘某股东投资20万元,从而将其注册为北京某投资公司股东,但对上述行为不知情,请求裁定剔除北京某投资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的刘姓,淄博某投资公司承担股东出资责任。

法庭审理后,在庭审过程中,作为局外人的郝某向有关部门提供了相反的证据,证明刘某在工作期间自愿担任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名义股东,且刘某申请撤诉。

法官告诉记者,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司法试图利用姓名权侵权诉讼规避名义股东责任的案件。在公司法律实务中,投资者已实际出资但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登记其股权的现象属于约定名称。在司法实践中,姓名权作为人格权应当受到司法保护,但也应审查当事人是否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工商登记,尤其是员工信息由公司登记时。员工可能经常被工作需要,当公司是关联公司的名义股东时,当名义公司需要承担外债时,以名称被盗用为由,试图逃避名义股东的法律责任由公司。因此,员工应将其视为欺诈使用,而不应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

以他人名义办理工商登记,法院责令公司赔偿精神损失

据了解,北京某兴旺公司原名为北京恒信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和投资人为徐某,成立于2008年初。在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中,“公司监事栏显示“王”,登记王的身份证号。 2008年9月,北京恒信股份有限公司决定更名为北京展览股份有限公司。在相关变更材料中,监事仍记为王某,选举方式为“选举”。但签字人是“廖”。 2009年3月,北京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兴旺公司。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由廖先生变更为石先生。相关变更资料中,监事仍记为王先生,生成方式为“选举”。

2021年,王某的家人在网上被查到王某的就业信息,王某起诉法院停止侵犯其姓名权,撤销王某作为北京兴旺公司监事的营业登记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证据显示,“王”自2008年起在北京某兴旺公司注册为监事,但王并未实际担任该职务,故根据案,可以认定北京某公司兴旺公司冒用王某的名义进行注册。由于北京兴旺公司在诉讼中变更案情,其变更登记申请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再受理。对于王某的精神损害抚恤金要求,考虑到在当前网络信息时代,其姓名被冒用,姓名留下不可磨灭的历史痕迹,信息易被他人获取和理解。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收集和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不可避免地会对其产生一定的影响。此外,北京某兴旺公司盗用王某的姓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长期登记,并从中获利。故支持王某的精神损害抚恤金诉讼请求,确定精神损害抚恤金3000元。

法官表示北京公司如何办理变更,司法裁判侵犯其姓名权的事实应考虑侵权时代的特点。互联网信息时代不仅打破了大量的信息壁垒,也使得公共信息长期存在于信息网络中。欺诈用户将对个人信息和个人征信调查产生长期影响。在本案中,综合侵权的持续时间和在网络信息时代的影响力支持冒充名人的精神损害索赔。它不仅保护了姓名权,而且对此类侵权行为给予了负面评价,充分发挥了司法系统的作用。演示功能。

针对冒用姓名的侵权风险,丰台法院提醒广大市民,市民如不慎遗失身份证,应尽快向有关部门挂失,并申请办理及时换新身份证。其次,登记机构必须对提交的材料履行一定的审查义务,不得与登记方串通,冒用他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三是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公司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不得冒充他人。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王浩雄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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