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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纠纷案件由什么法院管辖,起诉市工商局的行政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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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纠纷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如何管辖?

一、如何管理商标纠纷民事案件(一)人民法院受理商标案件的范围《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商标案件: (一)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二)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与商标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三)商标专用权纠纷;(四)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五)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7)诉前申请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8)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9)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十)其他商标案件。(二)商标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市确定一至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与过去相比,商标案件提高了商标民事纠纷的管辖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时,可以解决审判经验积累和统一执法尺度的问题,即使商标案件数量少、案件分布相对分散,也不会造成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不便。上述解释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为商标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同时并未完全排除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而是作出了一定的保留,即授权人民法院指定较大城市的一至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三)商标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包括: (一)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二)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三)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五)在提出申请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7)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八)其他商标案件。上述商标民事案件大致可分为商标权属案件、商标合同案件、商标侵权案件、商标财产保全案件和证据保全案件。1.商标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对于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由于高级人民法院对商标案件有专门管辖权,商标侵权纠纷的管辖不同于一般侵权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对商标侵权案件无管辖权,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对一般侵权纠纷有管辖权。因此,对于商标侵权纠纷,侵权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一般是指侵权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而不是基层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确定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较大市的基层人民法院才有商标案件的管辖权。根据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商标侵权案件的侵权地还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英语字母表中第一个字母

从理论上讲,只要在某一地点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结果,该地点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商标所有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机构一般应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为侵权结果会影响商标所有人的生产、销售和营业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标所有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机构可以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当然,如果侵权结果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地,该地也可以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2.商标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合同纠纷。《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准。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一般来说,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且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一致,或者约定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准。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的,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下列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交付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哪里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履行地不明确,支付货币的,在收到货币的地点履行;房地产交付的,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物应当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对于商标合同纠纷,除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外,应当按照

上述管辖原则来确定。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商标案件,由于当事人可以选择诉因起诉,因此该案件的管辖应当按照当事人选择的诉因来确定。3.诉前停止侵权与财产保全案件管辖《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更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涉商标案件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根据以上规定和《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诉财产保全案件,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商标案件的证据保全案件,也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有商标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这与普通证据保全案件的管辖是不同的。4.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等其他商标案件管辖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管辖法院应是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即指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其他商标民事案件与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也应由被告住所地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二、商标纠纷中行政案件如何管辖《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1项(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第一审案件,由市 人民法院根据更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2项(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涉及商标纠纷的行政案件管辖有两类,一类是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起诉案件的管辖;另一类是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的案件管辖。(一)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起诉的案件的管辖1.商标评审委员会依职权做出决定或者裁定行为的种类(1)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申请复审的决定。《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对商标局做出的异议申请裁定申请复审的裁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3)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2.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依职权作出决定或者裁定行为起诉案件的管辖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现由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的案件的管辖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1)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2)对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3)对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商标注册,进入市场销售的行为,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4)对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5)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6)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或者扣押。2.对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的案件的管辖此类案件的管辖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级别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具体划分是:(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在一般情况下,原告和被告所在地、行政案件发案地、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或行政争议发生地,大都在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既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了解案情,及时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除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均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第一审行政案件,即: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 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更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更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辖区为标准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为标准确定案件管辖的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均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规定,体现了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体现了原告就被告原则。(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是按法律的特别规定直接确定案件管辖,即根据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或者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来确定管辖的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涉及商标行政纠纷案件有两种情况:①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告选择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专属管辖,即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进行查封的,这些物品虽未必是不动产,但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在非本辖区内查封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被查封物品的当事人,可向被查封物品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查封的强制行政措施提起行政诉讼。裁定管辖,是在遇有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自由裁定具体行政案件由哪一级或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1)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将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2)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判权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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